申诉制度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要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育申诉制度以行政部门为申诉受理机关,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
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受理申诉的机关师整个教室申诉制度的内容。在教师申诉制度中,申诉人就是教师,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申诉权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直接行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行使。被申诉人是指侵害教师权益的机构,例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因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侵犯教师权益时只有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义作出,才适用《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程序,成为被申诉人。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负责人的申诉,按一般的信访制度实施。同样,教师在对当地人民政府申诉时,申诉书上所写的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只能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因被申诉人的不同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也不尽相同。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的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由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如果当地人民政府是申诉对象,受理机关应是上级人民政府。需要明确的是,教师提出申诉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是向行政部门的个人提出。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受教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所申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地域申诉是指教师向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区域,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受理。无论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无隶属关系,在同一区域就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一个。选择时本着及时、便于查处的原则。对于业务性较强的可以向上一级对口行政机关申诉;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移送由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师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1. 申诉的提出
教师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交申诉书进行申诉。在申诉书中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教师类别、职称、住址等;被申诉人情况。包括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申诉请求。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写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同时也要注明纠正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或侵权补救的办法的法律依据;提供所需要的相关物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2. 申诉的受理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所缺的有关材料。
3. 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被申诉人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如果没有不当,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其行为构成了对申诉人的侵权或其决定不当的,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撤销其原处理结果。
教师提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作出处理,不能推诿拖延。申诉人对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未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申诉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把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案例]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因此,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并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诉讼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基于公民的申诉权简历的,学生作为公民有权对学校或教师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不能使诬告陷害。此外,学生申诉制度受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教育法律的保护。
2.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学生的申诉主要发生在教育领域内,是因为学校或者相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或决定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故而提起申诉,不是诉讼方面的诉讼,在申诉内容、程序、条件等方面表现为非诉讼性。
3.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教育活动中,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会因学校或教师的不当处理受到侵害,例如开除、体罚等,而且由于处于相对人地位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学生对这些不当侵害既不能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补救其合法权益,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校方或教师的侵权行为,所以,学生只能用法定的申诉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学生申诉的条件
学生申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是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教师或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行为或处分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诉的主要条件,要符合事实依据,不能歪曲、捏造事实。
2. 是合法权益所受的侵害在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3. 是弄清被申诉人,即弄清权益侵害行为的实施方。
4.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三)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根据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如果认定学校的处理不公正或侵害了其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2. 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如果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通过评语、考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的评价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并提出申诉。
5. 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学生或学校侵犯学生的隐私、非法剥夺学生荣誉或是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要遵循提出、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如果对申诉处理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学生申诉的提出
学生提出申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申诉需要讲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要求。书面形式要写明以下几点:申诉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和与被申诉人的关系;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还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以及职务等;写明申诉要求。指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处理决定,要求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写明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申诉人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或行为决定的事实经过和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相关理由。
2. 学生申诉的受理
主管机关在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要依据情况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告知申诉学生,驳回申诉或转移至其他部门;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当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各主管部门或学校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为5-30天。
3.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主管机关如果决定对申诉进行处理,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情况的不同进行不同处理: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处分或决定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处分,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违法处分或决定部分适用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予以适用部分撤销;处分或决定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案例] 某县第一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去年下半学期开学后,中学领导人借口初中教室不足,便对一些成绩不好、考 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宣布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同学刚被赶回家,该中学就又接收一 部分初中毕业生,编人初三年级复读。今年以来,该校因成绩不好而被责令退学转学的学生14名,被开除学生家长对该中学的作法极为不满,想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种作法法是否合适?
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学生家长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