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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行政救济制度


总结与反思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特征、受案范围和程序都存在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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