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当中,法律责任处于中心地位。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阻碍或者侵犯时,法律可以强制的方式对损害人们权益的行为人追究一定的责任,弥补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本章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后者。
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运用法律形式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一般社会责任,比如道义责任,在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规定什么行为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则不能追究责任。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行为人自身存有过错行为。这与引起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责任不仅由主观上的过错行为引起,有时也由一些法定的无过错行为引起。
第三,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国家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制裁方式的实现,即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他作出相反行为时,即应受到制裁。另一方面表现为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追究,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因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所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出多种种类。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其中最主要的分类依据是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 特点
(1)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如果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给另一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则要通过财产性的补偿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这些财产性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某些非财产性责任也需要承担,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民事法律责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协商解决。民事法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又当事人协商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追究其责任,如果不追究,仲裁机关不应主动受理。
(3)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但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可以认为是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大小与其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是相适应的。
2. 制裁方式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迅捷、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 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如果不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再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不是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普通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不当行为、法律规定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等等。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机关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申诉制度等,这是其他形式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
2. 制裁方式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重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制裁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1. 特点
(1)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2)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上不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死刑。
(3)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一方面,犯什么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悔过程度,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以加重或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但这些变更也应是有法可依的。
2. 制裁方式
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3条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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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