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
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之未成年学生犯罪。这一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一是以未成年学生为被害人的犯罪。本章对未成年学生犯罪的讨论主要限于第一种解释。
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在刑法中作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8种特别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即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实际情况作出的,体现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见《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
(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当前,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 犯罪团伙化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易于形成小团伙。这类少年团伙犯罪极易发展成为黑恶势力,他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将是巨大的。这些少年犯罪大多数是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以结伙抢劫、盗窃、绑架、敲诈为作案手段的。有的团伙有自己的帮规、有会徽、有纪律、有分工,已具有黑社会的性质。
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使其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2. 成员低龄化
资料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降低了2~3岁,13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而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3. 方式智能化
在科技大发展的今天,少年智能犯罪日益增多。有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有的利用通讯工具作案,还有的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麻醉剂等等。我国曾发生未成年人利用手提电脑侵入中国公众媒体网络,并非法夺得网络系统管理的最高权限,修改密码和口令,致使网络系统管理员失去对网络的管理权的案例,作案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近几年,流失生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流失生犯罪,多数来自单亲家庭和面临崩溃的家庭。有些离异后的夫妻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为了再婚而把子女推出门外,不管不问。还有的父母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把孩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从精神上和肉体上折磨孩子,使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最后只好流浪在街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学生犯罪有其深刻的自身及社会背景,具体归因如下:
1. 自身的原因
未成年学生在生理和心理发育上的主要特点有:(1)生性活泼好动。他们处于身体快速发育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2)容易冲动。他们的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发育阶段,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3)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己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所以他们希望能够尝试;(4)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5)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他们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显著增加,但他们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
未成年学生在生理、心理发育上的这些自然状况使他们区别于成年人。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都已经发育成熟,对社会事物包括法律规则都已经比较了解,可以合法有效地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行为和思想都趋于稳定。这种自然状况的区别决定了未成年人更易于犯罪,因为他们无法做到真正理解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他们也无法真正理解接受处罚的代价和这种处罚对于生命的影响。
2. 学校教育的原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当前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生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也是导致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
3. 社会的原因
第一,家庭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道德的沦落以及不完全家庭等也是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因素。尤其当前离婚率不断上升,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而且,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慈爱,有时甚至处于被遗弃或半遗弃的状态。家庭教育不力,管教不严,致使有些孩子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难免越过法律的界限,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传媒影响。信息通路的开阔使未成年学生获得了知识的广阔资源,但同时也对未成年学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虽然我们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传媒有暴力、色情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学生随时都可以看到电影、电视中的暴力镜头。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分辨是非能力较差,而模仿力却很强,而有的大众传媒和非法出版物所描述的暴力、凶杀、色情的情节已无形中起到了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的作用。
第三,不良交往。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对家庭的依赖、依附心理逐渐减弱,独立意识增强,走向社会、与他人交往、建立友情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同时,由于许多家长对孩子的个性发展缺乏了解,平常很少与孩子进行沟通,家长与子女之间的“代沟”明显,孩子们有什么心事,不愿意向家长倾诉,而愿意让同龄朋友帮忙解决。如果孩子结交的朋友中,有人有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就很容易被传染,甚至在受到朋友腐蚀、引诱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应当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一)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其目的是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起遵纪守法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违法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学生常见的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
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时,应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教育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学生,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预防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家庭对未成年学生具有监护、教育和管教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烟酒。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有关部门对那些事关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具有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使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同时还要禁止任何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三)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盗;(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矫治措施除包括父母管教、送工读学校外,还包括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具体措施。
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应保障未成年学生矫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学生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继续保证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学生要学会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未成年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五)对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犯罪的未成年学生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学生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学生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组成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始有终进行法制教育,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实行与成年犯分管、分押、分别进行教育;对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学生采取帮教措施等规定,均对预防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