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所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针对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权利,即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作为在特定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拥有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学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主要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是指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应该是公开的,学生有权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例如,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践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并使用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
学生有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即学生有权使用教室、课桌椅和查询、借阅图书资料等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充。
[案例]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一小学搞教育“创新”,把学生按领巾颜色分成两类:好学生戴红领巾,学习不好或者调皮的学生戴绿领巾。校长说这是一种“教育探索”,老师说这是一种“激励教育”,可是家长学生们却说这是一种歧视羞辱、一种伤害折磨!仅仅五天时间, 这种所谓的创新就被陕西省少工委叫停。(资料来源:http://bbs.rednet.cn/,王志顺,有删改)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相信学校老师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希望学生们能积极上进,成绩更上一层楼!但实际的做法,不仅违背与规律,也与法无据。因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他们有公平接受教育资源,并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红绿领巾的出现,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使他们无法享受公平的待遇,也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
(二)有获得教育物质保障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学生,为了使他们完成学业而进行的经济或物质上的帮助。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主要针对那些学习刻苦的优秀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助学金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凡在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权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这些物质保障,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在一定意义上,确实解决了一些经济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此项权利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学生在学习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学业成绩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学力评价,包括测试成绩记录和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价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升级升学以及就业,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学校和教师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的品行评价。学生对评价中的失实、失真和不公正问题,有权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要求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其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质上是对学生在某一阶段受教育期间的学力和品行所作的终结性评价。学生在按规定修完课程,成绩合格后,有权获得学业证书。
[案例] 某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全县教学成绩“保七争三”的目标,规定班里凡是“弱智”的学生均可免于参加期末统考,不计入教师的年度考核。至于哪些人可以成为“弱智”,须以医生开出的证明为准。于是乎,为了提高名次,各任课老师便把班级中本科目倒数第一二名学生列为“弱智”对象,几门不同学科加在一起,一个班就冒出了十多个“弱智”生。被列为“弱智”对象的学生由任课老师带往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医生虽很吃惊,但出于利益的考虑,他们接受了老师的授意,开出了一张张所谓的“弱智”证明。从此,这些被贴上“弱智”标签的学生就被搁置一边,再也无人过问!(资料来源:葛永腾,陆亚琴:《“弱智”学生标签能乱贴吗?》, http://www.eol.cn/)
本案例中,教师仅凭成绩就把学生评为弱智,既侵害了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又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四)提出申诉的权利
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申诉权是指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和权利,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例如,学生有独自的著作权、科技成果权等,学校、教师不得私自擅用或窃取,学校也不可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自己所有等。
![]() 学生申诉的范围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出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要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学生的权利。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抚养者,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必须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案例] 全托幼儿园小亮误把一金属物吞入腹中后,他随即告诉了保育员许阿姨。许阿姨观察了小亮几天没发现异常,就把这事忘了。10个月后,家长发现小亮走路时一跛一拐,就带他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医生发现小亮右下腹腔内有一针状金属异物,导致腹部的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正常行走。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小亮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园方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不告诉家长,损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权,于是提出了赔偿要求。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第11页。有删改)
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小亮由于年幼无知,吞食了对他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金属物。如果他没有告诉阿姨,幼儿园对此并不知情,则应是不同的处理。但是许阿姨已经知情后,就应该立刻向幼儿园说明情况,并及时送小亮到医院检查,同时打电话通知其家长,而万不该只是按常规观察几天,没发现异常就置之脑后。由于许阿姨的疏忽,幼儿园在小亮吞食金属物后,无采取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幼儿园存在补救措施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案中幼儿园应主动向小亮家长道歉,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具体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学生也应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设定的法律规范,如学校校规、中小学生守则等其他规定。这也是作为受教育者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学生行为规范特指2004年教育部新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不同阶段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遵守这些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同时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因此尊敬师长是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具体体现。
![]()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教育部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修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小学生守则(修订)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生在校期间,就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特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努力学习和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这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一个前提。
任何一个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都包括两种:一是结果性的或称终结性的,即某一教育阶段教育计划规定的学生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应完成的学习任务;二是过程性的,是学生为完成某一教育阶段的学业或总的学习任务而要完成的日常的、大量的、具体的学习任务。这两种性质的学习任务是相辅相成的,受教育者应按时完成既定的学习目标。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制度保证,也是为实现国家教育权而赋予学校的制定必要纪律的权利。学校管理制度主要有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品德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必须遵守该校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这些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是一所学校正常运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