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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生



知识点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学生在社会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学生作为公民来说,享有《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但是因为学生的年龄、身份等因素,他们又成为社会关系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说,他们又具有特殊的权利。不同的社会角色与身份,学生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一、作为公民的学生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社会经济权利,同时还有受教育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即指公民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享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和一定条件下依法履行接受相应形式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

学生除了拥有作为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外,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即以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该法律地位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都是保护至上。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多重责任原则。我国在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整体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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