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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师



知识点三: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教师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所具备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在实现教师聘任过程中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环节。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种类

1995年12月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将教师资格划分为以下7种:(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中国公民;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 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5. 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

6. 经认定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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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法》对教师学历的相关规定

 

《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消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教师聘任制度

(一)教师聘任制的含义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聘任的基本特征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优于其他教师任用制度就在于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平等性。平等性是指招聘方与受聘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实现的。教师具有选择学校、岗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同样具有依法招聘和解聘教师的权利。

第二,契约化。契约化是指聘任双方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法律关系,与此同时,劳动合同也是解决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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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聘任合同范本

 

甲方:(招聘学校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相关信息……

 

乙方:(受聘教师)

相关信息:……

 

序言

法定条款1、2、3

商定条款1、2、3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款1、2、3

合同生效时间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法人章)

                                          乙方:(受聘者签名)

 

签约时间、地点

第三,任期制。任期制是指聘任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聘任期限的规定,到期续约或解聘,不搞终身制。

第四,公开化。公开化是指用人单位方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另一方面,教师个人也不再固定为某一用人单位所有,教师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由社会所共享。

第五,双向性。双向性是指在教师聘任制中用人单位择优招聘教师,并将不符合用人要求的人员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受聘教师也有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向时,教师聘任的过程才能实现。

第六,多样化。教师聘任制是一种灵活多样的人事任用制度,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全时聘任、非全时聘任、长期聘任和短期聘任等。

(三)实行教师聘任制的目标

教师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我国正逐渐建立起了以教师聘任制为基本制度的教师任用制度。具体目标有以下几点:

第一,引进优秀教育教学人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教师的任用也逐渐引入了竞争机制,只有实现教师个体的优胜劣汰,才能促成教师队伍整体质量的提高。

第二,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通过教师聘任制的双向选择过程,优秀教师拥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其更倾向于流向优质学校,国家为保障教师资源的均衡采用短期聘任与非全时聘任的形式,鼓励优秀教师到落后地区、薄弱学校进行教育教学。

第三,加快教师任用的法制化进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赋予教师聘任以法律保障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我国教师聘任制实行的时间较晚,但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法律成效有目共睹,有效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 1996年向阳小学应A市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展以办学单位聘任校长、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改革。1997年暑假前,向阳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小学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19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陈原是民办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教师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成绩低14分。19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19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在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19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学校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该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该案例中,学校提前解聘陈某,并没有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中,陈某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及早晚骑车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教学效果差,社会影响极坏,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这表明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失败后,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本案中,尽管学校与陈的聘任合同为3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教育教学权,因为陈某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三、教师职务制度

(一)教师职务制度的含义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务的不同,对所需教育人员的业务知识、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其中规定:“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该条例对教师各级职务的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和评审等内容均有详细规定。《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教师职务的基本特征

教师职务区别于学位、学衔等终身制的称号就在于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职务与工作岗位紧密联系,有一定的任期,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则不能单独而存在。教师达不到任职要求,或不能履行职务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就要被解聘职务,职务不是终身享有。

第二,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应聘教师,要履行职务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并且与工作岗位中的责、权、利相统一。

第三,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有数额限制。特别是高级职务有比较严格的数额限制,若无岗位,即使够职称条件的教师也不能取得职务。

第四,应聘职务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虽然相同职务,但不同学校其任职要求可以不完全相同。即使是相同学校的相同职务,因为承担的具体任务不同,其任职要求也有不同的侧重。考核教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主要是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

(三)基础教育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及职责

根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四级,且每一级具有不同职责: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分为四级,且每一级具有不同职责: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分别属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存在较大差距。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讲师。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表 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基本内容

职 务

系 列

职 务

等 级

职 务

名 称

学历和资历条件

任职条件审定组织

 

 

 

高级职务

中学高级教师

有博士学位或任中教一级4年以上

省级评审委员会

中级职务

中学一级教师

有硕士学位或任中教二级4年以上

地级评审委员会

 

初级职务

 

中学二级教师

本科毕业见习1年或任三级教师两年以上

县级评审委员会

中学三级教师

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高级职务

小学高级教师

本科毕业见习1年或任一级教师5年以上

地级评审委员会

中级职务

小学一级教师

专科毕业见习1年或任二级教师3年以上

 

 

县级评审委员会

 

 

初级职务

小学二级教师

中师毕业见习1年或任三级教师4年以上

小学三级教师

任教1年以上

四、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一)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为补充已有教师资源的不足,由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对特定人员进行专业学历教育的教育活动称为教师培养。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法》第四章规定了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案例]杨某师专毕业后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资料来源: http://hi.baidu.com/3af88f252b326e20d5074242.html,有删改)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

教师考核制度是以《教师法》为依据,对教师的学术科研水平、教育教学水平及学生管理水平等所方面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奖励制度是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教育部门对在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制度。教师奖励制度是有效激励教师个体成长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基本制度。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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