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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师



知识点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高度原则性的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所赋予教师的法定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作为与可以不作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即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不容侵犯性。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受法律保障,只要被聘任教师没有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任何团体及个人无权随意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第二,自主组织教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赋予教师可以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课程计划以及学生的发展特点等因素决定教学的形式和方法,自主组织课堂教学。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案例] 某幼儿园教师王云,2003年来园工作。工作一年后,与一男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并在园内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不称职。园领导多次劝导无效,在2005年3月将其解聘。王云不服,她认为她与幼儿园签订的五年合同还未到期,法律保障其教育教学的权利,幼儿园不应对她进行如此处理。(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有删改

在本案中,王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王云所说的教育教学权,就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合理化改革与实验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具有一致性的,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享有我国《教师法》、《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容混淆,王云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因此,园方可以作出上述处理。

(二)学术研究权

即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教师作为专业人才的重要权利之一。

具体而言,学术研究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不容干涉性。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之余,有权对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实验等等,并可以自由参与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第二,保障学术成果。教师可以将自己所研究的成果形成著作、论文以及申请专利,法律保障其学术成果。第三,有一定的限制。我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内容讲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之中。

[案例]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管理学生权

即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发展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

具体而言,管理学生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组织开展班级活动。教师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学生的要求开展有意义的班级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得到教育与熏陶。第二,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发展。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思想及能力水平作出必要的评价,但要注意避免个人化倾向,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位学生。

[案例] 4岁男童冬冬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陈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2004年10月12日,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冬冬与成成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冬冬将成成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陈老师将冬冬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冬冬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冬冬的家长要求陈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陈老师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冬冬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有删改

《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陈老师对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即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

具体而言,获取报酬待遇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教师所享有的工资报酬通常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教师有权按时、足额地获取工资报酬。第二,享受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与保障。第三,带薪休假。由于教师工作压力大、劳动密度强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需要有身心休整的时间,并且享有在寒暑假期间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案例]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因此,学校的侵害了丁某带薪休假权与获得报酬待遇权,丁某应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五)民主管理权

即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对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同时也是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的重要法律保障。

具体而言,民主管理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参与学校管理。教师是学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教师享有参与讨论学校管理、改革与发展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权利。第二,批评、建议的权利。教师享有对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学校行政工作人员要合理吸纳教师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第三,参与形式合法化。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合法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案例] 任某是某重点高中的语文教师,其工作期间关爱学生、尽职尽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5年已被评为中学二级教师,四年内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受到学生与校方的认可。2009年任某在申请中学一级教师的过程中遇到了阻碍,校方不予开据有关证明材料,任某未申请成功。后得知,校方学校领导的某位亲属今年申请中学一级教师,因名额有限,故意不予任某开据证明。任某将此事反映至当地教育局,并多次上访。该学校领导得知后,将任某调离了原教学岗位,从事后勤工作。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该学校领导利用权利之便将任某调离原教学岗位是不合理的,侵害了任某民主管理权,任某应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六)进修培训权

即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进修培训权是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育能力,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权利。《教师法》第四章就教师所享有的培养和培训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9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是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案例]李梅幼师毕业后,应聘到某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每个周六、周日都不放假,没有暑假,寒假也只有一个星期的假。老师是一个人带一个班,从来没有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李梅和她的同事曾多次提出,老师应该享有一定的假期,也希望能有一些学习的机会。院长却总以工作忙、要多为幼儿园家长着想等理由搪塞。无奈,李梅和同事们一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幼儿园应考虑教师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待遇。(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有删改)

《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在本案中,李梅的园长借口幼儿园工作太忙,没办法安排老师休息和参加培训学习,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行为。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寒暑假轮流值班和轮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机会,安排教职员参加在职培训和学习,这是《劳动法》和《教师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李梅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的要求是合理的。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所规定教师所必须担负的责任,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与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全体国民的普遍行为规则。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下一代建设人才职责的承担者,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养是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休养,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项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再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教师不按聘约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是学校,而且还有学生。因此,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是由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案例] 某日,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一校学校思想品德课女教师李正眷正给六年级三班上课,13岁学生郭涛在课中扰乱课堂秩序,他在被李老师批评后,随即拿起讲台上的粉笔盒向李老师扔去,郭涛又拿起课本打在李老师身上。李老师气坏了,上前拽住郭涛说:“你给我滚出去。”郭涛一把抓住李老师的头发是劲拽,接着,郭涛又向李老师连踢了几脚。李老师的脸被踢得青肿。随后,李老师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送到医院。次日,李老师住进了市第五医院。郭涛当日下午被十二路派出所的民警带走。

据校方介绍,郭涛是校内有名的劣迹学生。仅一年中,他就惹了七八起事,或殴打其他同学,或劫学生钱财,或堵女学生搞对象。学校和派出所对郭涛进行了多次的教育,但他都屡教不改,这次又做出这样严重的恶行。学校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将其送到工读学校教育。

在本案中,李老师的行为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李老师制止郭涛,完全是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郭涛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学校应给予该生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与家长合作,共同做好郭涛的教育工作。假如有必要,将郭涛同学转入工读学校也是合法的,并非侵犯教育权。但是,学校应遵照有关将学生转入工读学校学习的规定办理。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任何一个国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都有一个基本要求,使教师的提高具有明确的方向。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培养和教育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另外,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科知识的更新,教育内容的改革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对本学科进行探讨和研究,在信息社会中,“教育者即是研究者”的理念也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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