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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师



知识点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整个教育体系中实行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指社会上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机构,如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等。此处的“教师”,指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所需要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教师,既包括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集体支付工资、国家给予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里的教师。

第三,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培养责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学生思想道德情感方面的建设,既做经师,又做人师。教书和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整体民族素质的提高。我国人口众多,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心理、文化各方面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和加快民族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在造就千百万21世纪社会建设人才的基业中,教师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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