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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所具备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聘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优于其他教师任用制度就在于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平等性、契约化、任期制、公开化、双向性、多样化。
三、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区别于学位、学衔等终身制的称号就在于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
第二,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有数额限制。
第四,应聘职务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分别属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存在较大差距。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讲师。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四、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教育专业发展制度包括教师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等。
教师培养是为补充已有教师资源的不足,由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对特定人员进行专业学历教育的教育活动称为。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考核制度是以《教师法》为依据,对教师的学术科研水平、教育教学水平及学生管理水平等所方面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奖励制度是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教育部门对在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制度。教师奖励制度是有效激励教师个体成长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基本制度。《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 ( )是国家为公民进入教师行业设置的第一道门槛,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方可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单项选择题)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职务制度
C. 教师聘任制度
D. 教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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