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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是指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功能和体系的总和。主要涉及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职责分工及其相互关系等方面。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等。但由于学校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的各不相同,因此其内部领导体制也不可能划一,只能根据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一、校长负责制的含义

从理论上讲,“校长负责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校长全面负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代表政府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应当全面负责。与中小学校长的职务和责任相一致的是校长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力,我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财经权等。

(二)党组织保证监督

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职能由过去的直接领导转变为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也即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校的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三)教职工民主管理

校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应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对学校各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数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其中,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案例2-4-1] 1999年教师节后几天,某镇一所初级中学的教师37人联名上书市政府,并派代表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主管教育的副市长接见。市政府信访办的同志接收了请愿信,劝说请愿教师回校上课。市信访办把请愿信批转市教委处理。

市教委和该镇政府、镇教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学校分别召开教师和学校行政座谈会。反映的基本情况是:(1)在学校庆祝教师节宴会上,校长酒后和教师李某发生语言冲撞,乘酒兴打了李某两个耳光。上学期,校长也曾多次殴打教师。(2)校长独断专行,在校务委员会会议上搞一言堂,经常凌驾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上,不关心、不尊重教师的意见、建议,经济上也有问题。

调查组分别和校长、李老师及部分教师个别谈话,以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还组织审计人员对学校经费收支进行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是清楚地,没有违纪情况。经调查组批评教育,校长对自己的错误有了初步的认识。根据校长打教师的错误,该镇教办作出行政决定:(1)责成校长向全校教师作深刻检讨,向被打教师赔礼道歉;(2)撤销校长职务,调到另一所中学任教师。(资料来源:教育部人事司组织编写:《教育法制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51页)

在该案例中,校长不仅侵害了部分教师的人身权,还侵害了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作为一所初中学校,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该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以及行政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校长负责制不等于校长专制。不能理解成“一切事务校长说了算”“校长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误解。法律对校长权限作出了规定,校长在行使其职权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便构成违法。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类型

我国学校根据不同举办者办学性质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种是民办学校中实行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校长负责制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计划的实现。”说明了校长负责制即指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这条规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员工办好学校。”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所以说,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限定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在1985年后有部分高等学校试行了一段时间校长负责制,但在1989年后又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在当前情况下是必要的。高等院校是十分复杂的、庞大的组织,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助于保证党委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民主决策。

(三)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主要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以校长为首组成校务委员会,执行董事会决策,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但董事会不得干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行政权。作为当前民办教育组织内部管理实践的主要形式,其优点在于:通过民主管理可避免由于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与个人利益倾向,使民办学校在比较协调的决策环境中实现良性发展。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规则,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内部权力行使的制度化体现。

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的领导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和校园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解决越权或权力冲突等问题。

制定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做到:

(一)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学校制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对由内部管理不当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理性原则

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除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外,其他关系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学校理当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宜采用强制性方式处理,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三)正当程序原则

要使学生处分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从校规的起草、修改、表决到执行,都应当允许教职员、学生等利害关系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参与,以便做到对相同情况平等地适用校规。

[案例2-4-2] 某地一所高中,因为许多高三学生要申请外国大学,许多同学携带了笔记本电脑。但为了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电脑的校规,学校搜查学生宿舍,包括衣柜抽屉,理由是“校规中规定,学校有权搜查学校拥有的储物设施中的物品”。

作为学生,有遵守学校校规校纪的法律义务,但前提是校规校纪是合法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校方认为学生的私人物品可能影响到正常的教学,也只有权利敦促学生不要使用这些物品。只能通过平等的沟通来和学生交流,而无权剥夺学生对自己的物品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另外,学校未经过学生同意,搜查学生的私有物品,即使是在学校拥有的储物设施中,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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