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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校



知识点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其章程对本机构的活动便具有确定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学校根据本机构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活动。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为社会提供的教育服务必须通过招收学生来实现。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招生权限上有所区别。但是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招生信息都必须真实有效,得到法律认可,并依法执行。

[案例2-3-1] 河北人周某,利用在北京市昌平区注册的北京育人求学信息咨询中心(营业执照已过期)超范围从事招生中介经营行为。周某通过该中心建立了36个仿冒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非法网站,宣传发布从其他正规教育资源或招生网站上采集的各类高校招生信息,并提供网上在线咨询、志愿填报和电话咨询等,网站内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据查,该中心的经营范围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无关。该中心同时还与北京市部分民办院校及普通高校的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签订代招学生协议,违规协助开展招生工作,向有报名意向的考生收取报名费,并按介绍录取的人数由有关合作办学机构返还其提成费用。(资料来源:《教育部有关部门通报一起涉嫌虚假招生宣传案件》,中国新闻网,http://edu.qq.com/a/20100817/000244.htm,2010年8月17日)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如通过办法荣誉证书、授予奖学金、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校内处分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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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小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

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由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种,通常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便具有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过考核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有权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案例2-3-2] 某中学李老师系某高中的高级数学教师,在学校已任教15年,教学成绩优秀,师德高尚,深受学生和同事尊敬。该校为调动教师积极性,开始全面推行聘用制,其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年度考核确定每个教师的分数。然后校长聘用分管副校长,再由分管副校长聘用学校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最后由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聘用各科教师。剩下的下岗或者待岗。在聘用中,李老师受聘于级部主任张主任所在的高一级部,并担任班主任,聘期1年。次年,该校又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聘用工作,级部主任张主任觉得李老师教学成绩很好,想继续聘用他教高二年级的数学并担任班主任。张主任找李老师谈话,不料李老师明确表态,只上数学课不干班主任。张主任很恼火,认为李老师不识抬举,明确提出不愿当班主任的教师师德不好,不能聘。结果可想而知,李老师落聘了。李老师找到校长反映了自己未被聘用的事,希望校长进行协调。可是校长却说:“咱们学校实行真正的聘用制,不走形式,这你是知道的。现在我这个校长的权力很小了,只负责聘副校长。至于教师聘用那是级部主任的事,做校长的根本无权管理,否则聘用制就乱套了。”李老师无可奈何,只好到本市另一所离家较远的高中应聘。李老师满腹狐疑:“不干班主任,就不聘你!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教师聘用,级部主任说了算,这是真正的聘用制吗?”“是谁给了级部主任如此大的权力——说不聘谁就不聘谁?”(资料来源:《中国教育报》,2005年9月23日第8版)

教学成绩优秀、深受学生尊敬的李老师,仅因不想当班主任就被级部主任解聘了,这突出反映了当前一些学校推行聘用制流于形式。案例中学校这种上级聘下级、一级聘一级的层级聘用模式,将聘用制度简单化,聘用权力所谓的“下放”,极大地增加了教师聘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个人好恶很容易起作用,与国家进行教师人事改革、推行聘用制的精神是相悖的,也是不合法的。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是学校物质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是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基础的法人财产权。学校可以使用和管理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不得妨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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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管理,应该知道的事儿

1.国家给学校的钱有哪些

主要有四大项:一是按照教师人头核发的教师工资,二是按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的公用经费,三是按项目核发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经费,四是按学生人数核定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和按困难学生人数核定的寄宿生生活补助。

2.学校应如何要钱

  编预算。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所需的钱都要纳入预算,向当地教育、财政等政府部门要。

  3.学校应如何花钱

  按批准的预算花。一是专款专用,公用经费不能用于发放教师津贴、补贴,不能用于偿还学校债务,用于学生的钱不能用于教师。二是调整预算要报批,不能自己随便改。三是花了钱要公示,要经得起审计和检查。

  4.公用经费可以用来干什么

  一是“过日子”,如水、电、暖、交通、邮电等。二是教育教学,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业务与管理、文体活动等。三是教师培训,按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5.学校应如何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一补”)

  一是落实国家标准。小学每人每天2元,初中每人每天3元,每年按250天计算。二是补助的发放要及时、公平、公正,不许挤占、挪用、截留。三是享受“一补”的学生名单要及时进行公示,不许弄虚作假。

  6.目前学校还能收哪些费

  只能收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和住宿生住宿费。除此之外,不能再收任何其他费用。

  7.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负什么责任

  违反《会计法》,伪造、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应对学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校领导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资料来源:苏令:《实施新机制改革 农村校长要学会预算编制管理》,《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19日。)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要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坚决有效地制止任何对学校工作的非法干涉行为。对学校的非法干涉行为主要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随意要求学校停课或阻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等。学校有权拒绝和抵制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案例2-3-3] 某乡党委决定分配给乡中心学校报刊征订任务211份,金额32203.2元,并要求乡中心学校必须完成征订任务。另外,县直4个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又向乡中心学校推销报刊99份,金额6244元。乡中心学校又将上述报刊按照各学校教师编制的多少,硬性分配到各个学校。乡二中把乡中心学校摊派的报刊,除1份由学校订阅外,其余43份报刊采取全体教师抓阄的方式,全部分配给教师个人订阅。向教师个人摊派订阅的报刊总金额共4683.2元,人均137.7元,从教师工资中直接扣缴。乡一中将总金额4179.6元的22份报纸以教师均摊的办法订阅,每位教师平均80.38元,从年底教学管理量化奖金中扣缴。

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对教师乱摊派的案例,其中不仅有基层政府对学校的摊派,也有学校对教师的摊派。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教师搭车收费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极易导致腐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退还全乡所有摊派给教师的报刊款,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学校的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以及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学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学校作为一般社会组织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包括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组织所应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同时,还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于那些同国家教育方针背道而驰的行为,应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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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质教育的政策演变过程

 

一、素质教育政策的萌芽。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调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素质”一词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开启了素质教育的萌芽。

二、素质教育在政策中出现。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中小学要从‘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素质教育”的概念。

三、素质教育政策的制定。1999年6月在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上制定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素质教育的促进与改革。素质教育政策的微观层面主要以课改为主。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使改革进入到素质教育实施的核心内容——课程改革上来。1999年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旨在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和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五、素质教育政策的法律化。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将“素质教育”写进《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以法律的形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素质教育发展中的大事。《义务教育法(修订案)》重申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德育为首,教书育人;强调了面向全体的素质教育理念;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强调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必须着眼于提高基本教育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要依据《教育法》行使自主招生、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要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履行这项义务意味着: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教师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此外,当学校意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形成和谐的校园环境的重要基础。

[案例2-3-4] 小易是某中学高三学生,因其在高二结业时有三门会考成绩没有及格,学校便认为他升学无望,必须分流转学。由于小易没有会考成绩,其他学校不肯接收。无奈之下,小易及其家长找到校领导,恳求让小易继续留在学校。学校则提出可以让小易留校的三个“必须条件”:三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必须保证期末考试总成绩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以内;必须写出一书面保证。否则,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上学,小易与其家长只好同意这些条件,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此后,小易争分夺秒、发奋学习,三门会考科目于补考时一次通过。但在期末考试期间,小易因发高烧没有参加数学考试,期末总成绩未进入年级文科前70名之内。学校据此认为小易不符合高考报名要求,于是没有让他参加高考报名照相和计算机编码,也没有发给其高考志愿表。在学校无法报名,小易只能去找街道,但街道只管往届毕业生,最终,小易失去了参加当年高考的机会。(资料来源:《学校,你不应该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载《中国教师报》,2003-06-04(C2)。)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凡符合条件的考生都享有报名参加高考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或剥夺。不让学生参加高考,事实上剥夺了学生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机会,直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因而,本案中小易有权利在自己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高考,学校无权限制或剥夺他参加高考的权利。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对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这样有助于受教育者进行自我教育和监护人对其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可以通过“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教师家访、或找个别学生谈心等适当的方式来进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在提供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时,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伤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案例2-3-5] 张某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某日下午,张某所在的班级提前放学。张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学校围墙外玩耍,发现树上有鸟窝,张某便爬上树掏鸟窝,不慎从树上摔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依据法律法规收取除学费、杂费以外的必要费用要公开收费项目,包括收费的具体名称和标准,并以自愿为原则。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学杂费或其他费用,但也要公开收费项目。

[案例2-3-6 ] 某市第八中学的学生小雨反映:“老师强迫我们交‘家校通’年费,去年交36元,今年涨到60元了。我们同学都觉得这笔费用根本没有必要。学校说是为了方便老师跟家长沟通,但我听爸妈说一年也收不到几条短信。”“前天通知的,第一天班主任还说自愿办理,不愿意的可以不交钱,可是第二天上午她又在班上说必须要交,还发狠话,‘不交不让上课’。”小雨的“家校通”年费已经在班主任“发狠话”的当天交上了,“我爸说了,‘让交就交吧,谁让你在那儿上学呢’?”

在本案中,学校开通“家校通”是为了更好地与家庭进行沟通,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家校通”涉及到收费,在义务教育阶段,凡属收费项目都应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或本着自愿的原则,学校强制收费的做法是一种明显的乱收费行为;另外,“不交不让上课”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学校应该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以及社会各界、本校师生员工及家长依法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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