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要求。
一、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所以须具备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产条件,否则就很难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因此,尽管不同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对学校办学条件的要求不尽相同,但任何国家都应该对学校设置的条件作出法律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对学校设立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学校的设立首先要有组织机构。学校的组织机构指的是学校的职位结构系统或职务结构系统。组织机构和章程犹如学校的骨骼,是学校存在的必要前提。组织机构是学校实现办学目的的载体。章程是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它规定了学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基本问题。机构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法”是现代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适应政府、社会加强对学校监督和管理的需要。我国公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大体如下:
1. 儿园。其组织机构主要是由园长、副园长、教务部及教务主任、生活部及生活主任、财务部及财务主任、教师、医师、保健员等工作人员构成。
2. 中小学。其组织机构主要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任课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构成,一些学校还设有教职工代表大会。
3.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有多种模式。一种是创办人兼任校长的学校。这类学校的组织机构与公办学校比较相似。二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创办机构也是领导机构,负责校长和教师的聘任,校长对学校办学事务负责。其他方面同公办学校类似。
虽然章程作为学校统领全局的文件得到强调,但是《教育法》颁布后,仍有一些学校没有制定章程,为了使这类学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家在1995年下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教育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依法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999年教育部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可以看出,现代教育制度需要通过章程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学校运行机制。
(二)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要申请设立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师来源,通过聘任专职和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量和质量都符合《教师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教师队伍。
在数量方面,学校应该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配备符合国家编制数额的教师数量。
在质量方面,在教师队伍中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我国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的相关规定
1.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1年10月8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26日) 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
注:上表系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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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离不开一定物质条件的支持,离开了物质条件的支持教育教学活动便无从开展,教育质量也无法保证。根据将要申请设立的学校的性质、层次和规划的不同,有相应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并且要符合规定标准。这里的“规定标准”具体包括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教室和课桌椅的规格要求、班级学生定额、学生活动场地标准、住宿生的食宿及厕所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标准、教学仪器设备标准、体育设施标准、图书资料和配备标准等。既要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标准,也要顾及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学校各种硬件设施所要达到的标准我国有详细的规定。如《学生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都对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要达到的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节选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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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拟设立的学校除需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之外,还需要不断投入流动资金,用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因此,设立学校,举办者必须根据所办机构的要求搞好办学经费的收支预算,保证通过财政拨款、自有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筹集到设立学校所必需的启动资金,并确保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上述条件都是设立学校的实体性规定,这些实体性要件有利于促进拟举办的学校健全内部管理,保证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防止乱设学校。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学校只有在拟举办时和办学之初需要这些条件,在办学过程中更需要维持这些条件和不断改善这些条件,以促进学校发展。
二、设立学校的基本程序
学校的设立除了应具备规范性的条件,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相比于条件作为学校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学校设置程序是学校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主管机关对学校法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俄首要环节。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一)审批
各家各级各类正规学校以及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都需要审批。审批制度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学校举办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审批时,主管机关不仅要审核学校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设置标准,还要审核并论证其是否适合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等,待审批符合标准后,方可准予成立。
实行审批制度的学校,其设立可分为批准筹建和批准招生阶段。批准筹建阶段拟设立学校的举办者要向主管部门递交设立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筹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学校进入筹建阶段。基本筹建就绪的学校的设立审批进入批准招生阶段,举办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招生申请,并提交筹建情况报告书,主管部门接到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对学校筹建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法律规定条件和有关设置标准后,作出准予正式招生的决定。有些设立条件比较成素的学校可以直接提出招生申请。
(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核后,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拟办教育机构符合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就可以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地位。我国只对幼儿园或者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度,其余学校都采取审批制度。而在国外,很多国家的私立学校采取的是登记制度。
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学校根据不同规定分别由不同的主管机构负责学校的审批和登记注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具体设置审批办法,由省一级政府规定。高级中学一般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设置审批办法,由省一级政府规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位所属学校,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由各部委审批。地方学校与部属学校均需报教育部备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实行学历性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首先由举办者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教育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