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练习 答案



 

一、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1. BCD     2. CD 

 

二、简答题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有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2. 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3.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三、案例分析题

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而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及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