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案例。
原告袁某某系某县中学生。2001年原告在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时以总分372分的成绩达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并以超出本科录取分数线40分填报了本科以上院校专业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录取分数线多的原因,原告未填报专科以下录取志愿,但对第二批次录取的三个本科院校及专业是否服从分配栏中,特别填写了“是”即服从分配。但在本科录取工作结束后,原告却落选。经向省招办查询后才知,造成落选的原因是县招办在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时,把服从栏中的“是”误报成了“否”。事后虽经原告及家人与招办多次交涉,但于事无补,且招办推拖责任。由于精神压力大,原告多次轻生自杀,精神处于完全崩溃状态。无奈,家属为其联系了一所大专学校就读。为了给孩子一个公正的廉洁,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师刘喜全代为起诉。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本案件中,因教育局投档失误侵犯考生受教育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礼道歉,同时给付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法院支付袁某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学生电子档案引发的侵权案件圆满解决。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本知识点已经有了很好的掌握。再让我们梳理下思路,一起总结与反思本知识点的学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