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反思
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拥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教育法的制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通常有四步: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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