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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知识点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由于社会生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某种动态性,从而表现为一个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教育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第一,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产物,没有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教育法律事实。

第二,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教育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法律推定得到证实。

第三,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二、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育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一)事件和行为

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如战争等,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如火山喷发、地震、海啸等,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

行为又称为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一旦作出,也是一种事实,它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教育法上所说的行为,仅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为是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例如,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的侵犯,从而使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可能变为现实。

(二)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一旦出现,就可能引起相关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例如,设立学校就需要同时具备: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这些条件是学校成立的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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