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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国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概括地讲,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 物。物又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不动产主要包括学校占有的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动产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 行为。在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 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教材、教法、教具、专利、发明等。
4. 人身利益。主要是指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者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分、隐私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教育法律权利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二)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三)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我们的理解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下面哪种( )。(多项选择题)
A. 自然人
B. 法人
C. 政府
D. 国家
2.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区间是( )。(单项选择题)
A. 10周岁以下
B.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D. 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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