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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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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联系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由于这种利益的存在,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都可以在教育法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由,并受到教育法的保护。这种相对的自由就是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例如,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校的资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的资格等。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例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权主体,有权要求适龄儿童及少年作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行为;适龄儿童及少年作为受教育权主体,有权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部门作出合理设置学校的行为等。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教育权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分存在的。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教育权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但国家教育权可以通过对学校、社会、家庭等其他教育主体的教育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学校、社会、家庭也成为教育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作为对人的自由、尊严的尊重,人人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他一切人,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都有不妨碍受教育权主体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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