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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也受一些国家条约的保护。比如《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受教育权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受教育环境权、受教育救济权。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接受教育的机会,有公正、平等地取得及充分地利用的权利。因此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地取得受教育机会,一是平等地运用受教育机会。
2.受教育自主决定权
受教育自主决定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获得有关受教育方面的信息,从而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安排接受教育的过程、形式、内容以及决定其他与接受教育有关事项的权利。因此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包括两个方面:知情权与选择权。
3.受教育环境权
受教育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有受教育权的时候,有权获得为实现受教育权所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
4.受教育救济权
受教育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或阻却不能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时享有的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恢复或保障其接受教育自由的权利。
1. 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是( )。(单选题)
A. 教育权
B. 受教育权
C. 法人
D. 被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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