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学的产生
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是与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18世纪中期以来,现代社会生产能力的扩大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才能适应这一要求,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普遍地接受学校教育。从生产管理上来看,现代社会生产既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又需要加强微观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管理知识。这时,教育与经济、人才、社会发展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目的直接指向全体社会成员,这为教育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因而,义务教育立法成为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时普及义务教育的立法主要是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个主题展开的。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广泛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随着经济和教育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了教育行政系统,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系统实施行政管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更多地干预教育,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人们也普遍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的宪法与其他法律将发展与普及教育规定为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事业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影响下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教育事业急剧发展,教育与国家的关系变得愈加紧密;教育体系内部结构更为复杂;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逐渐增强,教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教育的发展促成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这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调节,法律不断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众多的调节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于是许多国家开始了以探讨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及其理论依据等为主线的科学研究活动,教育法学则应运而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该书对有关学校方面的法律和法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对学校教育制度、教育和教育官员方面、学生和学校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教育法学的发展
教育法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在教育法学发展的初期,各国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之外,相当一部分教育法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已大大超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数量,因而,教育法学研究没有超出行政法学的范畴。随着国家通过教育法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的加强,教育法的内容逐渐庞杂,体系逐渐完善,将它纳入单一的法律部门已经受到限制。由此,教育法学表现出逐渐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的趋势。
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教育法学由理论研究到实践研究,由以学校教育制度为主的教育内部研究,到对国家、学校、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教育法学的研究系统。许多国家在二战后纷纷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学校总法,以及其他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有的众多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汇编,使之系统化并逐渐构成若干具体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和谐统一的教育法体系。
第三,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例如,美国于1954年成立了世界最早的教育法学研究机构“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日本于1970年成立了“日本教育法学会”等。德国1957年出版了教育法学专业性杂志《青少年法和教育法》(原名《青少年法》),美国杰裴逊法律公司1972年出版了《法律与教育杂志》。这些组织和杂志对教育法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日本从1954年规定,了解教育法是获得教育普遍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美国许多高等学校中的师范教育专业设置教育法学课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师范大学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国内外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法学课程的开设也成为教育法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第五,出版教育法学著作。不同法系的国家其教育法学的研究特点不尽相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流行判例法,整个法律的发展是制定法和判例法相互作用的产物。美国教育法学的研究也体现了这一特点。1963年,美国出版了教育法学著作《学校法——教师手册》,此书是以判例为素材编写的。此外,高尔克 (Gauerke) 的《学校法》和约翰逊(Johnson)的《教育法》等都是这类著作。
德国不但教育立法开展得早,其教育法学的研究也较早。在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出版之后,德国又陆续出版了一批教育法学专著,例如黑克尔的《学校法与学校政策》(1967)、克莱因(Klein)与人合著的《教育权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1969)、亨内克(Henecke)《国家与教育》(1972)等。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出现了一批教育法学研究著作,教育判例法也在日本盛行起来,其作用虽远不及英美国家,但却越来越重要。1963年,日本出版了由兼子仁著的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教育法》,该书较为全面地研究了国民的教育自由与学习权、保障国民教育权的公共教育制度、教师的教育权与父母的教育要求权、教师职务的专业性和特别身分保障、教育行政、学校条件的筹措性等基本理论问题,构成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发,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发,都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陆续出版了许多教育法学著作,这些著作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