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主题。教育也不例外。要依法治教必须要了解并掌握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诸如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等重要概念对了解教育法的精神实质,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教育法的含义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教育法作为国家意志表明了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认可教育法。制定教育法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完成,通过制定,形成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认可教育法也需要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通过认可,使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现象、习惯和判例等被赋予法的效力。
第二,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教育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一旦形成教育法,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就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据教育法的授权作出一定的处理。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包括受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教育者与社会之间、受教育者与社会之间都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受到教育法的规范,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需要调整的范畴,教育法才为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确定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上。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另外,体现在教育法的调整手段上。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行政制裁,也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首先,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
其次,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机关不同
教育法是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政策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2.行为指向不同
教育法是为规范某一教育行为而制定的,它指向于行为的后果。政策则是为了引导一定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一定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它先于行为的结果。
3.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其语言表述必须明确,严谨、具体,界限清楚。政策具有指导性,其语言表述则可以比较概括,原则灵活,界限模糊。
4.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是以强制的方式实施的,对待任何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没有逍遥法外的理由。政策则是以说服、教育等手段实施的,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有时需要通过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