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学的含义及特性
(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二)教育法学的特性
从教育法学的含义可以看出,教育法学作为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自己的特性。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总是有针对性地指向某个或某类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律问题。所以,教育法学是与教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制健全则教育法学繁荣,教育法制落后则教育法学不振。
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教育法学具有法学、教育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兼容相济的特征。比如,教育法学要以法学基本理论、行政法学及民法学、刑法学等为基础,又要有教育学、教育行政学的支持,再贯穿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等基本原理。可见,教育法学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教育法学具有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的特征。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以法学理论及教育法为其研究基础,又要依托于对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因此,法学和教育学则成为教育法学的母体,使教育法学与二者相互交融。
二、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由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三、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由于各国的情况各异,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的含义及途径等。
四、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应用学科是指着重研究社会实际问题,对社会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的学科。教育法学要研究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实际应用问题,对于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教育法学属于应用学科。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同另一门学科或另几门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新的学科。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又属于边缘学科。
(一)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教育法学与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因而,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