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2、D 3、D 4、C 5、B 6、C 7、C 8、B 9、D 10、D
1、BCE 2、AE 3、ABCE 4、ABCD 5、CD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6、错 7、对 8、错 9、错 10、对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赔偿通常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授权条款”:又称标的物或范围条款,主要载明出让方许可受让方使用的对象和提供技术的途径,出让方授予受让方的权利范围期限和合同区域等。此条款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基本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即德式的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既有确立法律保护的实体性规定(美式协定不具备),又有保障实体权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代位求偿权和争端解决),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债券投资等。我国资本项目中的人民币与外汇不能自由兑换。
1、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1)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以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英美等国采取这种做法。(2)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前苏联、奥地利等国采取此种制度。(3)相互承认制。即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2、GATT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 3 条第 2 款 ( 国内税 ) 及第 4 款 ( 国内规章 ) 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1) 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惠安排: (2)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3)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的例外; (4) 第 25 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的例外; (5) 世界贸易组织的 复边贸易协定的例外。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合格投资者规定了四项标准: (1)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2) 投资的发展性质,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3) 投资的合法性,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4)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4、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是指那些即可用于解决国内一般的逃避税行为也可用于解决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加强税务申报制度;二是强化税务审查制度;三是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银行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的买方的申请向卖方开具的保证付款的凭证,它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担保作用;二是融资作用;三是便利作用。
银行信用证的具体运作过程是:(1)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提供担保,向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3)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4)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开具汇票,向所在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7)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