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方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由于居住国采用这种方法.放弃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的征税权,从而避免了在这部分跨国所得上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地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在居住国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而所谓累进免税法,则是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其结果是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比在采用全额免税法条件下适用的税率要高。居住国采用这种办法对居民纳税人计算征收的所得税额,比适用全额免税法计征的税额更多。
作为一种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另外,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居住国税务机关无需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经营收支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困难和费时的调查核实工作。
但是,免税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其次,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免予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由于免税法存在上述弊病,国际税收实践中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也相对较少。而且,实行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各国,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的范围往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对投资所得则不适用免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