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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实践是检验真理问题的唯一标准,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找到典型相关案例,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并运用学过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1.与同学们讨论相关案例

2.运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进行分析。

实践要求:

1.根据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分析样例:

案例:

某跨国纳税人尼可有来自于国外的股息收入20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境内外全部所得为40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30%,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但由于尼可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因此,其可以向来源国减半缴纳所得税。请对此案解析并回答:1、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2、如果居住国和来源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教师分析:本案所触及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及纳税额之解析

一、 本案所触及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的相关概念及内容

1.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按照居住国采用抵免法允许纳税人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是否有一定的限额限制,抵免法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两种。其中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规定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

2.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二、本案的解析

1.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法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尼可在该纳税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收应采用如下的计算算出:首先,应算出尼可向来源国实际的纳税额,由于尼可符合税收减免条件而向来源地国减半纳税,因此,尼可向来源地国的实际纳税额应为20万美元×(20%÷2)=2万美元。其次,再计算出尼可应向居住地国的纳税额=40万美元×30%=12万美元。最后,按照限额抵免法,尼可实际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应为12万美元-2万美元=10万美元。综上,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那么尼可需向居住国缴纳10万美元所得税。

2.如果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相互适用税收饶让抵免,那么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缴纳的所得税应采用如下的计算算出:首先,虽然尼可实际向来源地国减半缴纳了所得税,但按照税收饶让抵免,应视为向来源地国全额缴纳了所得税,即20万美元×20%=4万美元。其次,再计算出尼可应向居住地国的纳税额仍为40万美元×30%=12万美元。最后,仍按照税收饶让抵免,尼可需要向居住地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为12万美元-4万美元=8万美元。综上,如果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尼可在该纳税年度需要向居住国缴纳8万美元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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