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加公司1998年度有国内应税所得20万美元,其国外子公司该年获利10万美元,向东道国纳税3万美元,税后利润7万美元,支付科迪加公司2.1美元。已知科迪加公司所属国国内公司的所得税率为50%。请回答:如果要避免科迪加公司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其公司所属国(居住国)应采用何种抵免方法,理由是什么?如果采用上述抵免法,那么科迪加公司应向公司所属国(居住国)缴纳的实际税额是多少?
如果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科迪加公司所属国(居住国)应当采用间接抵免法来处理其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间接抵免法是指子公司就其利润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母公司的居住国自然不能允许全部用来直接抵免母公司应缴本国的所得税,而只能是其中按比例分摊属于母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的这一部分税额。由于母公司居住国实际允许从母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这部分外国子公司已缴所在国税额和抵免限额的确定,都需要通过母公司收取的股息间接地计算出来,因此人们称这种抵免方法为间接抵免法,它主要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不言而喻,本案恰恰是因为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国际重叠征税而导致的,故只能用间接抵免法来加以解决。
按照间接抵免法,首先要先计算出科迪加国外子公司在东道国按比例分摊的纳税额=3万美元×(2.1÷7)=0.9万美元;其次再计算出科迪加公司所有国内外收入的应纳税额=(20+2.1)×50%=11.05万美元;最后,用科迪加公司的所有国内外收入的应纳税额减去子公司在东道国按比例分摊的纳税额即11.05万美元-0.9万美元=10.15万美元,也就是按照间接抵免法科迪加公司向居住国应实际缴纳的税额。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中的抵免法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