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也可能因两个国家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而发生。引起这类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差异。一个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住所的自然人,如果前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境内工作,并且停留的时间达到了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构成居民身份的时间界限,这个自然人将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它们各自的居民纳税人,对这个自然人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所得,两个国家都要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基于同样的原因,在企业法人方面也会发生因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致的国际重复征税。由于各国在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往往同时兼用多种标准,以尽量扩大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这种两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也是经常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原因。
(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有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从而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例如在劳务所得来源地识别上,有的国家采用劳务履行地标准,有的国家则以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为标准。
二、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国际重复征税。这种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4项构成要件。
国际重叠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但从经济角度看,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危害
无论是国际重复征税或是国际重叠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