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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国际税收协定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詹姆斯威廉系英国人,1983年,他将其祖上遗留的位于法国的一所房屋转卖,得价款20万法郎。就此款项,威廉向法国财政部缴纳所得税8万法郎。后英国政府也通知威廉应就房屋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威廉认为,房屋系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仅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应再向英国政府纳税。请回答:威廉是否应向英国政府纳税,为什么?

教师解析

威廉应当向英国政府纳税。理由是:根据两个范本的规定:不动产转让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但不动产所在国并非具有独占的征税权,不动产所有者的居住国也有征税权。在本案中,尽管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国财政部局行使了征税权,但并不影响作为不动产所有者的居住国英国行使征税权。因此,威廉也应当向英国政府就该不动产的转让缴纳所得税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