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国的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抽R公司支付股息200万美元。请回答:1.在该纳税年度,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交纳哪些税收?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重复征税,哪些属于重叠征税?
1.在本案中,R公司的分公司就就其在甲国100万美元利润向甲国交纳所得税;R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应就子公司的获利500万美元向乙国缴纳所得税;R公司应就其公司获得的全部利润,包括甲国分公司的100万美元和从乙国子公司分得的200万美元的向M国交纳所得税。
2.在本案中,甲国就R公司的分公司100万美元获利征收的所得税及M国就分R公司的分公司100万美元获利征收所得税的情况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理由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因此甲国和M国实际上都是针对R公司征的税,完全符合国际重复征税的条件要求。而乙国对R公司的子公司的500万美元的获利征税及M国对R公司的子公司200万美元的股息征税的情况则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理由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而本案恰恰是乙国是对R公司的子公司(独立的法人)500万获利征税,M国是对R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息200万美元征税,即属于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所征的税,只不过是税源是相同的。与国际重叠征税的条件一致。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