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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际金融监管



单元一:国际银行监管


 

一、国际银行监管的机构

  目前,国际银行监管方面发挥最重要作用的机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74年,世界上若干家著名大银行的倒闭尤其是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使人们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关注达到空前程度。为了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国际清算银行提议,1974年9月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1975年2月,十国集团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参加,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虽然是发达国家间的国际机构,但该机构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参考意义。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监管文件,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和《巴塞尔核心原则》。此外,巴塞尔文件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大额信用风险披露的衡量与控制》,《银行国际贷款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文件》,《利率风险管理原则》,《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风险》,《计算机和电子系统的风险》,《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目的的文件》,《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的框架文件》,《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交易的公开披露》,《银行监管者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巴塞尔委员会与证监会国际组织里昂会议联合声明》和《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等。这些文件也被称为《巴塞尔文件集》,代表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裕及是否存在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国际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十分重视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并在其制定的相关文件中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一)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监管标准》。根据这个文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以国内法律的形式接受这个规定,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纷纷接受了这个规定。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原来的标准,发表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并在1997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实施。《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对原标准的改进有两点:第一,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第二,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股票交易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四类。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所谓“核心资本”是指价值比较稳定、流动性高的资产,包括银行的实收资本,公开贮备(股票溢价、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以及次级长期债务等)。核心资本构成计算公式的分子的50%的部分,另一部分为附属资本。

  计算公式的分母部分由银行有风险的资产构成。巴塞尔文件将银行的表内业务的各种资产按照种类分为5级,并为每个级别规定了风险加权系数。例如:“现金”为第一级的资产,其风险加权系数为0%;“房地产抵押贷款”则为第四级的资产,其风险系数是50%;而“对私人的贷款”被列为第五级的资产,该级的风险系数是100%。

  银行的表内业务所有资产经过相应级别的风险系数权重过后,加上银行表外业务资产风险折算为表内业务,同表内业务资产相加后,构成银行有风险的总资产,再将这部分“资产”与银行的“资本”相比较,“资本”应不低于“资产”的8%。

  巴塞尔关于资本充足率标准推出后,立即得到世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关注,并纷纷用国内法的形式接受这个标准。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原来的标准,发表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并在1997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实施。《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改进的方面有两点:第一,将市场风险也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第二,将市场风险分为四类:利率风险,股票交易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上述资产运作大部分在表外处理,风险较大。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1995年5月10日,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颁布。该法的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该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这表明,我国也同样以立法的形式采用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银行的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际银行信用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1.信用监管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范围是:“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和大额贷款的风险”、“关联贷款的风险”和“国家风险”。所谓“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和大额贷款的风险”是指对同一借款人贷款数额的限制。“关联贷款的风险”是指借款人与银行在投资或股权方面,有间接或直接关系的贷款,例如附属公司贷款。“国家风险”是指借款人所在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带来的风险。

  2.监管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信用风险监管体系主要建立在“加强国际间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基础上。国际信用风险预警系统要求国际银行的总部所在地国家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之间政府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加强国家之间监管机构的沟通,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向总部报告信息,总部向所在地国家监管机构报告信息的机制。同时也要建立总部所在地国家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监管机构互通信息的机制。

  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建立一套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其中包括:信用审批标准与监测程序的原则、资产质量监管与呆账准备金充足评估原则、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和大额贷款披露原则、限制关联贷款原则和控制国家风险原则。

  (二)大额贷款披露制度

  1.大额贷款监控

  国际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大额贷款”是指贷款给同一借款人(单一借款人或关联借款人)的贷款数额接近银行资本一定比例限制的贷款。例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当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银行资本10%时,就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但对于政府超过银行资本25%的大额贷款,可以豁免报告的责任。监管机关接获报告后,要检查银行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

  2.大额贷款披露原则

  监管机关特别注意到银行贷款可能过于集中于风险较高的领域,这些领域的技术与市场会迅速发生转移,从而导致银行的信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大额贷款披露原则的规定包括:信用风险披露的定义,交易对家的定义,大额风险披露的限制,建立有效内部监控与审计制度;建立对集中贷款账户管理;建立风险较高行业或地区贷款风险披露制度。

  (三)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风险监管的范围

  利率监管范围包括:重新定价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基准利率风险和期权性风险等。所谓“重新定价风险”是指:银行利率因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下调,银行经营成本不变,必然使银行盈利下降,因此产生风险。所谓“收益曲线风险”是指:银行收益变化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在收益曲线的上升或下降。如果银行收益曲线下降到亏损,就会直接影响到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基准利率风险”是指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变化时,必然影响到贷款到期日相同的其他信贷资产、负债以及表外业务各种资产收益变化,影响银行的收益。同样“期权性风险”是指在银行有期权性质的金融资产中,利率对期权性资产直接影响。

  2.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衡量制度,将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余额按照到期的时间,分为13个档次。然后再将每个档次的资产余额作净资产或净负债计算。再用期限评估法对各个档次的净资产或净负债进行加权。加权后的情况就可以表达出银行在所有期限内的资产的利率风险程度。加权后的各个档次的资产余额可以作为衡量银行利率风险的基础。

  3.利率风险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在香港年会上发表了《利率风险管理原则》文件。该文件确立了利率风险监管的五项主要原则:第一,对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第二,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规程;第三,适当风险衡量和监管机制;第四,全面内部控制和审计;第五,监管机构对利率风险监督。

  由于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批准银行承担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所以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完善银行利率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要明确划分利率管理职权和解释权,明确规定各种金融产品余额与时间期限,明确银行能够承受利率风险的程度。相对应的具体措施是要建立衡量利率风险的标准、风险限额标准、风险测试标准和风险预报制度等。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审计制度。因为银行是独立的商业机构,内部自律是利率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自律监管包括:银行利率控制体系,识别和评估风险程序,控制政策与操作程序,适当的信息系统,对利率监管与操作规则的检查与监督。

四、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概念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人们就将这份文件简称为“核心原则”。这份文件包括一份正文《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两个附件。附件一是《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件二是《存款保护》。

  (二)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1.“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司管理结构,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银行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监管者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

  银行有效监管应该具备的条件有: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2.“核心原则”的内容

  “核心原则”共有25条,可以概括为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银行财务状况与预测前景;审查外国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母国的经营许可和母国监管部门的业务并表程度;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银行”字样的使用范围的原则;监管银行股权的转让原则和监控银行的任何重大收购与投资项目原则等。

  第二部分: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国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复杂的。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持续性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是:资本充足率原则;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原则;其他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原则。要实施持续性监管,具体要进行银行的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两种监管都是要收集银行的经营信息,例如银行的财务情况、债务情况、流动情况、盈利情况。这些信息还要经过会计的评价,同时监管者还要对商业信息保密。

  第三部分:监管部门的权利。监管部门的权利有两类:其一,纠正违规行为的权利。监管具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其二,有权处理有严重问题的银行,有权采取多种选择处理这类银行,如关闭有严重问题的银行。

  (三)国际银行的跨国监管

  1.母国与东道国的合作

  国际银行业务的跨国监管就是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者的合作,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母国监管部门对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集中合并,系统分析。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监管的宽严程度不同,监管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同。并表(合并全球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监管对母国总行来说是必要的,对于母国的监管部门也是重要的。

  2.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实施

  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实施手段是多样化的,第一,通过银行的自律;第二,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区域性银行的辅导与协助;第三,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纪律与市场淘汰机制约束;第四,通过各国金融法律将这些原则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去,成为本国法律,由本国的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