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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实践是检验真理问题的唯一标准,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找到典型相关案例,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并运用学过的国际货物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或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1.与同学们讨论相关案例

2.运用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及知识进行分析。

实践要求:

1.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及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分析样例:

案例:

1995年9月26日,总部设在大阪的日本大和银行行长藤田彬宣布,由于驻纽约分行的交易部主任井口俊英从1984年开始在帐外买卖美国国债使该银行蒙受11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具体情况是:井口俊英于1976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3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卷保管,如此三权集中于一身,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与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自从1984年井囗俊英在美国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帐目,把客户帐上债务出售,再造假帐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年复一年,假帐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和银行总行却一直未发现问题,日本大藏省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也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主动坦白时,各方面才如梦初醒。1995年10月2日,美国宣布暂停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买卖美国债券,10月4日藤田彬为此引咎辞职。11月2日是,美国联邦金融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命令,限令因非法交易美国国债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日本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和大和信托投资公司90天内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大和银行是一家在当年有77年历史,总资产1820亿美元,位居日本商业银行12位,全球第19位的大银行。由于家大业大,虽未倒闭,但最后也不得不走上与住友银行合并之路。

教师分析:从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维度对本案的解析

一、 本案所触及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相关内容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人们就将这份文件简称为“核心原则”。这份文件包括一份正文《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两个附件。附件一是《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附件二是《存款保护》。

“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司管理结构,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银行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监管者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

  银行有效监管应该具备的条件有: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核心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银行财务状况与预测前景;审查外国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母国的经营许可和母国监管部门的业务并表程度;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银行”字样的使用范围的原则;监管银行股权的转让原则和监控银行的任何重大收购与投资项目原则等。

  第二部分: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国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复杂的。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持续性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是:资本充足率原则;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原则;其他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原则。要实施持续性监管,具体要进行银行的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两种监管都是要收集银行的经营信息,例如银行的财务情况、债务情况、流动情况、盈利情况。这些信息还要经过会计的评价,同时监管者还要对商业信息保密。

  第三部分:监管部门的权利。监管部门的权利有两类:其一,纠正违规行为的权利。监管具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其二,有权处理有严重问题的银行,有权采取多种选择处理这类银行,如关闭有严重问题的银行。

二、从核心原则对本案的解析

从本案来看,主要是银行自身及监管部门并没有遵守核心原则前两部分内容而导致的。

首先,银行及监管部门违反了核心原则的第一部分内容:“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银行财务状况与预测前景;审查外国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母国的经营许可和母国监管部门的业务并表程度;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银行”字样的使用范围的原则;监管银行股权的转让原则和监控银行的任何重大收购与投资项目原则等。”本案中,井口俊英不仅负责前台交易,而且还负责后线结算,同时还负责债券的保管,集三权于一身,显然违反了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及任职资格的要求,这其实是其能够违法操作的前提,而监管部门却视而不见甚至是放任。与此同时,井口俊英从1984年到1995年十年多的时间一直违法操作且未被银行和监管机构发现也显示了银行及监管机构并未对银行的重大收购和投资项目实施有效的监控。

其次,银行及监管机构也并未遒守核心原则的第二部分内容:“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国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复杂的。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持续性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是:资本充足率原则;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原则;其他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原则。要实施持续性监管,具体要进行银行的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两种监管都是要收集银行的经营信息,例如银行的财务情况、债务情况、流动情况、盈利情况。这些信息还要经过会计的评价,同时监管者还要对商业信息保密。”此案中,井口俊英的行为是属于金融业务的操作行为,也应属于持续性监管的风险之中的。而且核心原则此项内容也要求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财务情况、债务状况、流动情况、盈利情况而进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但实际的情况是这种监督形同虚设或根本没有。如果不是井口俊英自己主动去承认,相关的监管机构还不知道井口俊英的违法操作。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在十年多时间里根本没有通过收集银行财务情况、债务状况、流动情况、盈利情况而进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行使自己在这方监督职能。

综上,大和银行的巨额损失,是由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失效,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监管及对外部风险的持续监管不得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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