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债券的概念与发行
(一)国际债券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情况下,采用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货币标价的债券。国际债券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国际债券不同于国内债券,主要区别在于:国际债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同时,国际债券是可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的。此外,国际债券如果是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时,债券就不必登记。所以,国际债券同国际银行贷款相比,它的特点是:(1)可流通性。国际债券非常容易流通,而国际银行贷款不容易流通。(2)对外国的投资人发行,或者是通过机构投资者向境外的大众投资人发行。但现在国际债券持有者主要还是机构投资者。(3)投资者多数是隐名投资者。因为国际债券是持有人证券,只认券不认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众多债券持有人非常难以组织起来,共同来处理债务人财务状况不良的变化。(4)发行没有银行贷款可以享有的那么多的灵活性,债券只能通过规定的市场发行机制向投资者发行。(5)担保是契约式的,在违约情况发生时,难以像国际银行那样要求加速还款。
(二)国际债券市场发行
1.国际债券发行方法
国际债券主要的发行方法有:(1)私募,它是指债券的销售经理或承销团将债券销售给一些私人购买者,或一个私人购买者。私募债券通常不上市交易。(2)初步招募,这种方法是指发行人先向选定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初步的有关债券发行的资料,试探市场的反应。然后再根据市场的反应制订出正式的债券招募书,通过承销商或经纪人向客户销售。这是一种传统的发行方法,在英国、美国和欧洲发行债券时经常使用。但是,现在欧洲债券发行时有了新的做法,先有一家机构投资公司包销,再由该公司向最终客户分销。(3)限期发行,是指发行人将招募书通过大众媒体散发,大众根据散发的表格填写认购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这种发行方法在英国国内使用。
2.欧洲债券发行方法
欧洲债券发行通常采用非常传统式的方法,其发行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经理(3人到12人不等);二是承销人(由机构投资者组成);三是销售团(由专业经纪人组成)。
欧洲债券的发行文件主要包括:(1)招募说明书或购买邀请书;(2)认购协议;(3)承销协议;(5)经理协议;(6)信托契约;(7)财务代理协议;(8)债券的形式。 欧洲债券发行的程序主要是:(1)牵头经理安排准备文件,并向潜在的承销商和销售团成员发出信件,介绍该债券发行的主要条件。然后牵头经理再向承销商和销售团成员发出初步邀请书,进一步说明发行的利息和认购价等情况。<2)发行人与经理人就债券的利息、认购价格以及承销商同意承销达成一致。然后发行人与经理人签订认购协议,此时,经理开始承担法律义务,最终的招募说明书向购买者发放,销售团成员与其他买者决定购买的数量,信托契约、财务代理契约等相继签订。在债券发行结束时,发行人将有关文件和债券交给一家公共的托管部门,等待将来办理债券的清算。销售团成员与其他购买者就认购债券的数额向经理交款,经理再将认购款转交给发行人。整个债券发行过程大约需要一周到三周的时间。
二、国际债券的流通
(一)国际债券的可流通性
国际债券必须是可流通的。可流通表明:持有人有交付债券转移债券的权利,接受人获得债券后的权利优于前手,并且可以对抗发行人对前手的抗辩,接受人可以独立就债券权利进行诉讼,并不需要前手的参与。只有这样国际债券才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
(二)关于国际债券流通性的法律
在使用电传设备之前,国际债券可流通性的法律倾向于债券转让交付发生所在地的法律来决定。现在国际电传不但早已普及,而且正在被国际互联网络日益取代,原来的法律原则也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流通是发生了,但是由于采用电子传输和向无纸化转型,已经不容易分清债券的交付地点了。
根据传统英国的法律,票据和证券通过两个方法获得流通性:一是法律规定;二是英国商界的商务规则。英国法院也有判例认为,只要金融界认为某种证券是可以流通的,它就具有流通性。金融界的惯例不是单纯依靠历史积累起来的,而是依靠实务中使用的频繁与广泛程度。
三、国际债券的募集文件
(一)国际债券募集文件
1.募集文件
国际债券的发行都要求提供发行人、筹款人的详细资料,这些内容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写明。如果发行的国际债券是受到市场地法律规范的,招股说明书就要在有关机构注册。招股说明书内如果出现错误陈述和重大误导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英美国家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对三种情况的招股说明书是免责的:一是私募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二是由政府发出的招股说明书;三是向有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说明书,或者是在境外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欧洲国家法律对私募发行免责的规定,不受接受要约的人数的限制,例如对向专业经纪人发出的招股说明书不受限制人数限制,而美国对私募的人数限制不得超过50人。另外,根据《欧盟招募说明书指示》的规定,对由国家或国家地方政府担保发行的证券、由征税权利的机构担保发行的债券、对有限人数并且熟悉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都可以减少披露资料的数量。
2.有关的合同文本
国际债券发行通常已经经过国际律师们的精心研究,做成标准合同文本。当具体当事人需要发行国际债券时,国际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就像裁缝为人“量体裁衣”一样。债券合同的标准条款通常包括:(1)发行人声明条款。该声明表明债券的发行人将依照合同的条款,依约定的时间和计息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发行人根据支付协议或(信托协议)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和利息。(2)债券的形式与流通转让。欧洲债券通常是无记名发行,以转让流通。参考本章关于国际债券流通的内容。(3)保证条款。国际债券的保证条款分为:“平行条款”和“消极担保条款”。平行条款是指发行人担保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所发行在外的、无担保性的和从属性的债券,应当同比例得到清偿。(4)利息条款。(5)财务信息通知条款。(6)还款与支付。(7)时效与违约条款等。
(二)文件的法律效力与责任
1.募集文件的法律效力
国际债券募集文件涉及到大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各国政府对此都加以监管。如果募集债券文件内容中有重大误导,或错误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的人员必须承担责任。普通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和防止欺诈法以及证券法等都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规定:这些误导或错误陈述和遗漏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重要的,有依赖性的,是关于事实和相关法律内容的,均可导致诉讼与赔偿。所谓“重要事实”,就不是指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谓“有依赖性的”,就是投资者对于这些事实有依赖性,除去这些事实,投资者不会投资。所谓“关于事实和相关法律内容”,是指招募说明书不但可以对事实内容进行误导和遗漏以及错误陈述,也可以对法律规定错误陈述和误导。因为是国际债券,外国投资者对别国的法律不容易了解。
2.签字人员承担责任
出现上述问题时,首先是举证责任问题。普通法系国家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因为如果让债券的大众投资者证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非常困难的。其次是什么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普通法系国家倾向于所有在文件上签名的人士都承担责任。这些人士包括发行债券公司的董事、有关联的新任董事、有共同利益的承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由于这些国家实行核准制,政府监管部门不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对此不承担责任,除非有其他刑事责任问题。
四、国际债券的信托
(一)美国式的信托
美国公司发行债券的做法是指定一个受托人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这种做法对债券持有人的好处是:(1)受托人有债券运作的经验,可以帮助债券投资者办理有关债券的各种业务事宜。(2)受托人可以提供其他信息来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3)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个别债券持有人进行诉讼程序是不可行的,有了受托人,他可以代表所有债券持有人进行诉讼。(4)由于国际债券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受托人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更多的保护。(5)可以保证所有的债券持有人按比例得到付款,减少差别待遇。(6)受托人有单方面的授权改正债券发行中的明显错误,特别在复杂的国际债券发行中,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中的反摊薄条款,债券持有人需要有专业人士协助。
(二)受托人相关的法律
1.法律决定受托人
证券法可能要求债券发行时应该有受托人。在英国,法律不要求受托人,这完全是合同约定的。在美国,1939年信托债券法规定,除信托债券发行外,任何跨州的直接或间接发行债券都是违法的。国际债券可以由1933年证券法豁免。新加坡法律要求在本地招募的债券必须指定受托人。一般说来,主要国家的交易所规则也要求指定一位受托人,如伦敦、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有这种要求。
2.受托人与代理人
受托人与财务代理不同,财务代理是发行人的代理,而受托人是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受托人根据法律有监管和忠诚的义务,但是财务代理人没有,财务代理人的主要责任是:(1)根据比例和有关文件向债券持有人付款。(2)受托人要审查发行人每年提供的有关债券的资料,更换毁坏或丢失的债券,决定哪些债券可以部分或选择赎回等。(3)财务代理虽然不是发行人的信托人,但是发行人在该代理人处的账户要同代理人本人的账户分开,以免代理人破产时牵连到发行人。发行人有时可以指定一位付款代理,它通常在国际债券货币本地和债券持有人方便的地区指定。如果该债券上市,交易所就要求在本法律管辖区内指定付款代理。
五、国际债券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债券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一个国家或一个公司的债券经过流通转让可以达到世界的大多数城市。目前各国关于债券的法律是非常本土化的,但是国际债券的运作已经是全球化了。所以,遇到具体问题的同时,就会遇到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各国关于债券的法律都是本地的,所以将这些法律适用于外国人时,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国际上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是:发展业者的自律,鼓励国际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
国际债券的法律选择中,市场地法律的重要性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发行人在外国的市场地区发行债券,首先要符合当地的法律,否则当地政府就不会允许债券发行。其次,发行的有关文件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通常也选择市场地的法律。因为如果需要经过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时,该监管部门不会监管外国市场上的债券,只会监管本地市场的债券,同时监管的法律依据也必然是本地法。再次,在当地市场发行的债券的投资人大都与当地有一定关系,或者是本地投资者,或者是与本地业务有关联的外国公司,或者本地是国际金融中心。无论是哪种情况,适用本地法律的可能与必要性都是非常明显的。
(二)民事赔偿与债券持有人契约
1.民事侵权法的适用
涉及国际债券纠纷不仅仅因为违反证券法会产生诉讼,违反一般的民法侵权类的规定也可能产生诉讼。由于重大误导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侵权的原则,也会导致诉讼。这类的诉讼取决于在哪里的法院诉讼,法院可以决定适用本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民事侵权发生地的法律,还可以适用与民事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2.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
国际债券分散地区比较广,债券持有人数多,他们的合法利益要依靠契约性文件来保护,防止少数债券持有人的行为影响多数人的利益。债券持有人契约性文件主要规定三个内容:第一,债券持有人召开会议或其他组织债券持有人的方法;第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定什么问题;第三,如何保障少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其他持有人行为的侵害。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里,通常不会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问题,而在债券信托契约规定。在英国的这类信托契约中,规定不少于10%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该召开会议。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法律规定有5%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就可以召开会议。讨论共同利益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契约对债券持有人会议需要讨论的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延期还债,降低利息的问题;(2)解除债券的担保问题;(3)借款人债务重组;(4)将债券转换为股票;(5)债券货币种类的转换;(6)违约承诺的放弃;(7)免除受托人责任;(8)委任第三人来代替债券持有人;(9)更换信托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问题等。
普通法系国家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的人数应该到达债券面额的75%。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要求,而且,那里的公司法通常允许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定任何关系他们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