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项目融资概念及特点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投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来偿还融资者的投资或贷款,或用该项目经营收入,来偿还该项目的投资。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一个特定的经济项目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满足使用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采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条件下的贷款人对特定工程项目的融资。总之,项目融资是一个财务与契约安排的系统,它将项目本身的经济收益、项目的风险和各种担保联系起来,主要用于完成风险比较大、投资回收期长、操作过程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
国际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大型的能源项目如电站项目、大型的交通项目如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大型的通讯项目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建设。此外,项目融资还可能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机械设备与原料进口,此时项目公司就成为进口商,因此,项目融资中也包含有国际贸易的运作。
项目融资的最大的特点是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这是由于国际项目融资的投资集中程度高,受市场变化影响的时间长,收回投资的方式直接同项目经营,或项目产品的销售相关,因此,这种融资方式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国际债券及在海外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的风险都大。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并不影响其成为一种重要且常用的融资方式。因为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东道国来说,项目融资都是大有好处的:项目融资集中一次性的投资或贷款,而在其后30年或50年的时间内可以稳定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对于融资者无疑极具吸引力;而对作为项目所在地的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的交通、通讯、能源和大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等,对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均会有相当大的帮助。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国际项目融资不仅风险较大,而且风险种类众多。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完工风险、资源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外汇兑换限制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此外还有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外汇管理的风险
外汇风险主要是指外汇兑换的风险。主要包括某些资本输入国和地区对外汇的管制、限制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或兑换率管制等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产生的直接影响。此外,即便是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外汇市场也有汇率的波动,因此外汇的风险较大。
(二)完工风险与原料供应的风险
完工风险主要是指融资项目不能及时完成产生的风险。由于项目融资建设的周期比较长,在建设期间原材料价格可能发生变化,技术方面可能出现问题,员工与管理人员可能发生纠纷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项目工期的延误。由于工期延误,资金长期压在项目上不能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又不产生利润,资金每天都会有利息上的损失,这些对于投资者来说是经济损失。
原料供应风险是指项目生产所需要的原料供应数量与质量可能出现问题而造成的风险。因为生产依靠原料,没有原料是无法产生产品的。
(三)操作管理风险与市场风险
资金与建筑物资的最佳配合,要依靠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员工的操作才能有效的组合。管理人员的行政素质,技术员工的技术素质,管理人员与技术员工的配合等都属于操作管理的范畴,这方面的风险属于操作管理上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投产后的产品市场方面的风险。产品可能在项目投资建设时是适销的,也许在项目建成后变成了滞销产品。运输与通讯服务市场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服务收费的变化,商品的价格变化,或该类产品税率的变化等都属于市场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商业政策的变化,对海外投资者不利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税务法规的变化,投资优惠政策的变化,土地使用政策的变化,公共设施使用政策的变化,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变化等。由于政策风险是政府的行政范围内的活动,在商业界看来只能作为一种风险来考虑。
三、国际项目融资中的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
国际项目融资的发起人先要组成一个项目发展公司,专门用来发展项目建设。该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当地政府部门注册。
组成项目发展公司是适合市场经济做法的。项目发展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公司的经营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与投资者平等的主体。成立项目发展公司,对项目融资也有许多方便之处:可以把为发展项目而集中的财产交给一个法人来经营,而不是由分散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来具体负责,因为主体分散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项目发展公司的风险与发起人的风险也是分开的;项目发起人可以为项目发展公司提供担保;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也比较容易处理;项目所在地东道国政府更加便于税务管理。
(二)我国项目公司的特点
在我国,以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大型项目的习惯做法是,成立一个项目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筹备办公室。这种“指挥部”或“办公室”或“筹备办公室”不是一个企业法人,而是一种行政机构。之所以建成一个行政机构而不是一个公司,是因为行政机构比一个公司有更大的协调能力。但是在法律地位方面,行政机构不能像企业法人一样承担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项目融资,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注册成为一家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签署法律文件的资格,有经济赔偿能力。尽管项目的发起人单位可能是政府部门,在项目注册为一家公司后,在法律上就将政府与企业分开了,便于商业方面的操作。
四、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项目融资合同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所以有关合同也要签订多个。有关的合同文件都是为了明确项目发起人、投资人、项目产品市场、项目担保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的结构主要有三类:两元结构的合同、三元结构的合同、四元结构的合同。
两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贷款合同或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完工担保合同,或产品购买合同,或投资合同)。概括说就是一份主投资的合同,一份担保合同。
三元结构类型的合同是:投资者向项目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提供担保。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发展公司操作的项目投产后,其产品销售给特定的买家或大众市场后,再用销售收入偿还投资或贷款。所以项目发展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为买方担保付款来购买项目发展公司的产品,或运输及电讯服务。发起人单位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的投资者是商业银行,它作为项目的贷款人先向其所属的子公司贷款,他们之间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该子公司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一家普通的商业公司,所以子公司的作用在于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所不能从事的货物买卖活动,子公司还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不能经营的商品预付款业务。该子公司再转付约定的款项给项目发展公司,为未来产品的预付款。该子公司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一份预付款合同。项目投产时将产品交给该子公司,该子公司再将产品出售给第三家真正的买主,用销售产品获得的款项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即子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单位与该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书,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个项目融资可能要签订若干合同,这些合同包括贷款或投资合同,还有技术与管理合同、完工合同、产品生产合同与销售合同,还有各种担保抵押合同等。这些合同彼此独立,但又相互联系。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一是投资者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二是项目发展商为完成项目并使其转入商业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1.补偿的问题
贷款银行对项目融资后,如果项目最终不能还款,或担保不能兑现时,法律采取的措施要求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要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确定,英国法律不允许预先确定赔偿数额,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变成一种惩罚。美国的判例法也采取了相同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在这类案件中,采取的做法是在调解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当事方与债务重组,并继续完成该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重组的合同规定偿还。因为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本建设项目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非常需要的,任何项目半途而废都是浪费。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
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指项目的投资人因未如约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项目融资的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不同,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称为法定的追索权。而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追索权。
由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市场也是独特的,所以,项目融资的追索权多数是有限的,而较少是无限的。所谓有限是指追索权只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收入范围,或者限于项目形成的产品收入范围等。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采用有限追索权有利于工程最后的完工和形成生产能力。
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了有限追索权,就意味着贷款银行也为此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即贷款银行不是无条件可以向借款人追债,而是在符合有限追索权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索贷款,而且追索权只限于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现金收入,或限于项目不动产的抵押的处分,而不能够直接向项目公司或发起人单位追索。有限追索权的风险在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源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风险。
(三)特许权与债权人协议
1.特许权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融资中的特许权是指获得项目开发或建设的特别批准的权利。由于项目融资进行的工程不是一般项目,而是一个国家基础建设工程,例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火力发电厂、移动通讯项目等。这些项目的发展建设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正是由于项目是特许的,才具有了融资的市场保障,才具有融资的吸引力,获得特许权也是具有市场价值的融资谈判优势。
项目建设之前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是融资的先决条件,有些项目开发可以采用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例如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建设、能源项目建设等。有些项目的发展受到国家公共政策的限制,只能授权予中国的公司开发。因此,只有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发展商,才能够对外融资。
2.债权人协议的作用
由于项目融资的资金数额较大,所以,需要许多家金融机构的参加或投资性的公司参加,投资者之间需要有内部的协议。但是,这种内部协议不是银团贷款协议,而是类似与股东联合投资或联合贷款协议,他们需要委托一个代表监管项目的操作、资金的使用、代理全体投资者接收保证人的担保,这样全体投资者在世界各地不必经常聚在一起开会,又能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也事先约定在项目提前还款或清盘时的比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