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5日,中外合资合肥第二发电厂融资建设合同正式签字。合肥二电厂项目由中外合资企业安徽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承办,项目总投资约50亿人民币,这是中国银团首次在项目融资中担任主角。投资方经过与中外一些银行、银团恰商,达成了融资贷款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共提供15.28亿人民币;德国复兴银行提供出口信贷13569万美元,商业贷款2714马美元;新加坡银团提供7299万美元。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已选定由德国ABB公司提供,锅炉由哈尔滨锅炉厂制造。根据计划,该项目将在1997年开工,第一期工程在2000年竣工后,年发电量为40亿度。
本项目的融资合同是的核心是贷款协议,该协议既有合作公司与每个贷款银行单独签订的协议,也有借款人与所有银行共同签订的协议,具体分为“贷款协议”、“保证协议”、“股东支持协议”和“电力协议”四类。
“电力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重申了当地电力公司在运行购电合同中关键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支付电费的义务。但此协议是由电力公司为一方,合作公司、境外银行及作为担保人的中国建设银行为另一方所签署的协议,这便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 贷款银行即有权向当地电力公司追索相应债务。
“保证协议”在整个贷款协议,也具有重要意义。由贷款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一方,合作公司为另一方签署,协议中规定了贷款的主要商务条款,特别是为该项目建立建立专门帐户的规定,并规定外国贷款为全优先债务。
此外,该贷款协议还增加了一个贷款银行之间的协议,强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一起,与境外贷款银行同为地位平等的融资贷款人,平等享有对抵押债务及全部抵押的权利和求偿权。
请回答:1.此融资项目是否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为什么?2.从融资协议的合同来看,属于什么结构的融资协议
1.此项目融资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或者说所有的项目融资从法律的维度都属于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投资。因为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指贷款人除依靠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得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当事人,包括该项目的主办人、供应方、项目使用方、承包方等。如项目不能完工或失败,致使项目本身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包括项目主办人在内的有关担保人追偿,债务担保人仅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责任。在此项目投资中,不仅要用合作公司在项目建成的收益(电费)来偿还贷款,而且根据“电力协议”的规定及“保证协议”关于外国贷款为全优先贷款的规定也表明项目公司以的第三方当事人建设银行(贷款人)也是此项目的担保人,因此,此项目融资属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无疑。
2.从融资合同来看,此项目融资的融资协议应属于三元结构的融资协议。三元的融资协议主要由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销售合同所构成。而本融资项目中的融资协议虽具体分成了“贷款协议”、“保证协议”、“股东支持协议”及“电力协议”四类,但“股东支持协议”与融资协议并无直接关系,对融资协议的结构也无直接影响,而“电力协议”虽然未称销售合同,但其内容主要是电费的支付,因此实际上也可看成是销售合同。故此项目融的合同结构应属三元结构的融资协议无疑。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相关规则及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