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这是我国入世以来作为被告进入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案。该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在适用汽车零件的关税(10%-14%)。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有税收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中国提出了磋商的请求,随后加拿大也于2006年4月13日向中国提出了磋商的请求。该案统称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至2006年5月底,60天磋商期已过,磋商无果,但中国与欧盟和美国同意继续磋商。在2006年7月1日前,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文,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零件的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要求中国彻底取消有关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在2006年9月15日正式请求WTO成立专家组来处理该案。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请求的依据基本相同,即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条、第3条,以及TRIMS协议第2条的规定。2008年10月26日,专家小组公布了专家小组的报告,支持了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请求,虽然中国向上诉机构提出了上诉,但最终仍败诉。请回答:专家小组为什么会支持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请求?根据是什么?
专家小组之所以支持了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请求,是基于以下的逻辑与考量,首先,确认了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为TRIMS第2条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方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数量限制)不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且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被列于附录的解释清单内。而TRIMS的解释清单用概括性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列举了TRIMS所禁止的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1款不符的五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中有一项是规定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用品或任何来源于国内产品的最低比例。故专家小组认定中国的措施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且违反了TRIMS禁止的地方含量的要求。其次,认定中国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税收(28%)属于国内税而非普通关税,并进而确定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违反GATT1994第3条2款:“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进,不应对它征收直接或间接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即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定。而违反了本条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则必然违反TRIMS第2条,甚至连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违法性都无须考虑。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WTO有关投资的相关协议的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