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十一章>>知识讲解>>视频课堂>>单元二

知识点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同学们,请运用本单元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2000年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从事矿产开采加工,2002年乙国为了保护本国矿产业及矿产资源,对包括A公司在内的一些外国矿产开采和加工企业采取了征收措施,A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及类似措施险,并获审查批准。在被征收后,A公司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出赔付请求。请回答:1.A公司能否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赔付?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A公司赔付之后,能否向乙国提出赔付请求?

教师解析

1.能。因为A公司已经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了征收及类似措施险并获审查批准,双方的投资保险合同成立,而乙国的所采取的征收措施恰恰属于承保的风险,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按双方的投资担保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赔付。

2.能。因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有明确的代位权的规定:一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各种非商业风险发生,投资者有权依担保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机构索赔;机构则在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之后,有权代位向有关东道国索赔。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A公司赔付之后,可以取得代位权而向乙国提出赔付请求。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