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巴西政府宣布对进口的汽车产品加收30%的关税(新税率实施之前有90天的缓冲期,也就是说新税率的真正执行日期是2011年12月15日)。而要想免除这30%的关税,必须满足在巴西销售的汽车中零部件的65%为巴西本地生产或来自南共体其他国家。奇瑞在48小时内即提起诉讼,最终为企业争取到了缓冲时间。一家巴西联邦法院23日宣布批准中国奇瑞汽车一项豁免案:奇瑞可以继续享受90天的原进口税率至12月15日。请回答:巴西提高工业产品关税的措施属于哪一类的国内法措施?从关税的稽征方法上看,采用的应是哪一类的稽征方法?
本案中,巴西政府对进口汽车产品收收关税的做法显然是属于关税制度的范畴。而在国家管理贸易的国内法措施中,除了关税制度采用的是征收关税的做法外,其他的国内法措施都是采用征收关税收外的其他方法来对贸易进行管理。而从关税的稽征方法的维度看,应为从价税。其他的稽征方法显然无法适用于汽车关税。因为通常汽车的关税与数量无关,而从量税和混合税都以量为计税标准或与其有关,同时,更和季节税无关,因此也绝对不可能采用季节税的稽征方法。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的相关措施?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