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六章>>知识讲解>>视频课堂>>单元二

知识点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同学们,请运用本单元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加拿大《广播法》规定了加拿大的广播电视政策,而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则的该法规定的负责实施《广播法》的机构。根据该委员会的政策,如果经许可的加拿大广播电视服务面临着被授权的非加拿大服务机构的竞争,经过加拿大服务机构的请求,委员会可以停止非加拿大服务机构的服务。1994年,当委员会许可一家新的加拿大专门节目频道“新乡村网线”立刻停止了一家美国音乐有限服务频道(乡村音乐电视)的播放。同年,该委员会还发出一项歧视美国试图向加拿大消费者提供接驳到家庭的卫星广播服务提供者的命令,要求美国的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长时间的特许批准,而加拿大类似的服务提供者则无须履行特定的批准程序。请分析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的行为违反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什么规定或原则?

教师解析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具体自由化承诺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GATS的义务包括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所谓的具体承诺的义务是指这些义务并非所有成员必须承担义务,而是各成员国可根据自己的服务发展水平决定是否承担的义务。亦即是说,如果成员承诺了某项义务,它就构成了该成员的义务,但如果该成员没有做出承诺,则不构成该成员的义务。GATS的具体自由化的承诺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三个方面,而本案所触及的显然属于具体的自由化承诺中的国民待遇。从本案的案情看,加拿大是允许外国广播电视在其境内开展服务的,或是说加拿大承诺了允许外国的广播电视的服务,因此允许外国的广播电视服务便构成了加拿大的具体承诺。作为具体的承诺,那么外国(美国)广播电视机构便可在广播电视服务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即具有同加拿大的广播电视机构一样服务的权利。然而本案中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的做法(被授权的非加拿大服务机构的服务与加拿大许可的本国广播电视服务相竞争时会被停止服务,或者要求外国的服务机构的服务其履行特定的批准程序)显然是与加拿大的具体承诺相背离的,明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GATS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