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 1977 年出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 对技术的定义为:“技术是一种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这是迄今为止国际知识产权学界有关“技术”的比较全面而完整的定义。根据该定义,它将技术分为如下三部分:制造产品的系统知识;一项工艺的系统知识;有关服务的系统知识。
根据上述定义及国际技术贸易实践,技术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别:
1.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从专利权的形式划分,专利权分为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从专利权的客体来讲,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通常情况下,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专利主管部门审查之后才能获得。
2.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对于商标权的取得,世界上有三种做法: (1) 先使用原则; (2) 先注册原则; (3) 使用与注册相结合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先注册原则。
3.版权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影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享有的权利称之为版权或著作权的邻接权。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邻接权作为与版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对其保护甚有必要,只有保护了邻接权才能实现对版权的全面保护。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专有技术”一词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但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但究其共同特征则有以下几点: (1) 广泛性。 (2) 秘密性。 (3) 实用性。 (4) 可转让性。 (5) 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 6 )同时拥有性。 (7) 非专利性。
专有技术不申请专利则不受专利法保护 , 但各国通常通过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来对其加以保护。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 “ 跨越国境 ” 是指转让技术作跨越国境的移动,而不是单纯看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国籍是否为不同国家。尽管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但如果其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境内,其技术转让并没有跨越国境,因此不构成国际技术转让。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的判断标准是我国境内公司、企业、团体藏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技术,即在判断涉外性或国际性时,是以转让技术作跨固移动或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国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判例、国际组织内部决议、一国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法律。
在国际公约方面,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初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联合国贸发会开始着手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立法,并于 1978 年拟定了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 草案 ) 交参加会议的成员讨论。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分歧严重,使草案至今未获正式通过。然而草案本身的制定就意味着国际技术转让已引起各国普遍重视,并为各国制定本国的相关法律及进一步进行双边或多边国际性协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国内立法方面, 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技术转让法,如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它们以立法的形式监督、管理本国的技术引进;同时,以此来冲破发达国家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控制技术引进国,使这些国家在技术贸易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维护自己的权益。 西方发达国家,除法国 1970 年公布了有关技术引进的 70~441 法令外,美国、日本、欧洲经济共同体等都制定了一些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法律,如反垄断法、专利法、商标法、外汇管理法、出口管理条约、反竞争限制法等等,对技术贸易有关问题直接或间接作出规定。
我国目前在技术进出口方面也颁布了一些专门法规,包括: 1985 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4 年施行的并于 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8 年由外经贸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2 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除上述专门法规之外,我国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技术转让也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