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国四川省某无线电厂通过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引进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的“氧化铝陶次基板流延成型”专有技术,生产用于彩电元器件的产品。合同约定,1989年-1999年,引进方每年12月按年销售额的5%向出让方支付提成费,在此期间,出让方可自己在中国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得再向中国的其他单位转让该技术。
1989年-1992年,合同履行情况良好。1993年初,引进方发现市场上有与合同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外包装表明其生产厂家为河北省某无线电厂,由于这些产品抢走了引进方在北方的一些用户,因此,引进方派专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河北省某无线电厂是于1991年获得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的授权,使用其“氧化铝陶次基板流延成型”专有技术生产产品,于是四川省某无线电厂根据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于1993年10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属于何种类型的许可证协议?法国EPC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
双方签订技术转让的许可协议属于排它的许可证协议。所谓的排他许可证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而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出让可自己在中国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得再向中国其他单位转让该技术恰恰就是最典型的排它许可证协议。
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的行为明显违约。由于四川某无线电厂与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签订的是排它许可证协议,那么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在合同期(1989-1999)内就无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而事实是,法国EPC工程联合公司在合同期(1991年)就把该技术转让给河北某无线电厂,明显违反了它与四川某无线电厂达成的排它许可证协议,构成违约经。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及规则,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