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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单元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四个: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

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人该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尽管与《华沙公约》同名,但被称为《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二、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航空货运单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允许使用下面三类运输单证:(1)航空运单;(2)收货凭证;(3)其他形式的运货记录或凭证.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航空运单或收货凭证必须具备三项内容: (1) 货物的始发地或目的地; (2)如果始发地和目的在同一国家,至少要显示一个其他国家的经停地; (3) 货物的重量.

(二) 承运人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权利:(1)要求托运人提供准确信息;(2)特定情况下的免责;(3)主张责任限制的权利.

承运人义务:(1)承运对空运期间的货物损坏或灭失负责;(2)对于延误负责;(3)承运人对于其雇员或代理人工作或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三)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1)有权终止运输;(2)改变目的地;(3)召回货物;(4)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运单以外的人.

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填写航空运单;(2)提供货物进出口、过境所需的证明和单证;(3)赔偿因通关资料不准或单证不符所遭受的损失.

(四)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 (1)在支付相关费用后,要求承运人交货;(2)在货物损坏或灭失情况下,有权起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分段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人.

收货人的义务:(1)支付相关费用;(2)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