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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签订了购买50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所租的“亚洲”号轮船在外国港口运货时遇到了台风,使得本合同的装货在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了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装货船舶预计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此时,市场化肥价格大跌,导致A公司出售化肥的价格大跌,造成了A公司的巨大损失,同时,由于A公司为接货所安排的交通工具和仓库,也受到一定的损失.请回答:本案承运人在B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谁应当为延迟到港所导致的收货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教师解析

本案承运人在B公司出具何函的情况下签发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的提单的行为属于倒签提单的行为.并因此倒签提单的行为而必须为延迟到港所导致的收货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理由是:在本案中,由于承运人没有按期装船并进而无法按期交货造成了A公司的化肥价格损失及和为接货安排交通工具及仓库的损失,但承运人可以不可抗力(台风)无法按期到港装货为由主张免责。然而,但由于承运人在B公司提供保函的情况下,倒签了提单,把提单的装货日期1月20日签成了是在正常的装货期限(1月1日至10日)内装船的,那么就意味着承运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收到了货物并装船,就无权再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其没有按时到港装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货物是因为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中的原因延迟交货并造成了损失,必然应当由承运人来承担责任。而B公司出具保函的做法虽然在实践中常常作为一种变通的手段,但一直被当成一种欺诈行为而归于无效,即使是按承认保函合法化的《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也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的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的第三方无效。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尤其最重要的提单方面的规则及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