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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实践是检验真理问题的唯一标准,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找到典型相关案例,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并运用学过的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1.与同学们讨论相关案例

2.运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实践要求:

1.根据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分析样例:

案例:

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教师分析:卖方违约时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的运用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救济措施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49条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对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或卖方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或延迟交货,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而根本违反合同则是指公约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它是构成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条件.

二、本案的解析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表面上是B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宣告合同无效救济措施,而实际上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的延迟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问题上.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本案B公司延迟交货当然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应当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然而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的含义看本案B公司的延迟交货远没有达到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如果是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办公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基此,买方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并无根据.而应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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