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卖方不应对该损失负责.理由是:根据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CFR和FOB三种海运价格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已经改为交货转移风险的原则(原来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损失,而买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损失.本案中卖方不仅已交货而且已装船,同时在装船时已检验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此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交货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知识,了解了公约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