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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单元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争论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产生甚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及古代中国的夏、商、周时期;也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十九世纪)的产物;还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在二战后出现的。由于思维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产生上述分歧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如果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存在的角度,在古代和近代(十九世纪前)是存在国际经济法的,但如果从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角度,国际经济法则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二战之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可以把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划分为早期国际商事法律法规的存在时期、国际经济法的形成时期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存在

在十九世纪以前,尽管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自成体系的国际经济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确实存在的,这就是早期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这些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某些调整商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商人习惯法以及国际法规范。最早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古代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属于调整经济关系或财产关系的规范,如所有权关系和债的关系。严格说来,"万民法"仍是国内法,但它对于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从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至西欧大陆各国,商法逐渐发达起来,特别是出现了至今仍有其影响的海事法典。同时,商人习惯法也得以形成和发展。商人习惯法跨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商人的纷争,起了重要作用。

 17世纪以后,世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国际商业交往也日益繁荣。为了调整其商务关系,西欧各国在接受罗马法和整理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后来又于1804年和1807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国家采取民商法分立的制度,少数国家采取民商合一的做法,把商法纳入民法典中。而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英国则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把商人习惯法等吸收到普通法中去,使其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各国民商法不仅适用于本国商人的涉外商务活动,同时也成为调整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为规范。

除了上述有关涉外商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及商人习惯法外,在国家间也产生了某些国际商务条约。在中世纪中、后期,国际商务条约逐渐出现。最早的国际商务条约是在双边条约中规定某些有关商务的条款,如1417年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结的条约中规定有最惠国条款;后来逐步发展到专门的商务条约,如英国于1496年与荷兰订立商务条约,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等;在17世纪以后,双边友好通商航海开始出现,其内容涉及缔约国经贸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与港口的使用、外国人待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捐税、铁路运输和过境、仲裁等等,有的还含有移民的规定。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往往数量少而且零散,在法的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2)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单一和狭窄,通常只涉及商业与贸易。(3)尚不存在一整套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在国内,除民商法等私法外,少有为实施国家经济管理而颁布的"公法"或经济法。(4)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其他国内法或国际法合为一体,或散布于其他的法律部门之中。

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时期

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各国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产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1)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资本输出表明垄断资本已经走出"本国帝国主义"的狭窄范围,导致垄断资本的国际化。垄断资本家或企业家开始输出过剩资本,在国外投资设厂,以占据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这样就形成了早期的跨国企业。这些企业后来发展成为跨国公司,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各国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且干预的程度越来越深。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资本主义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已达到不可调和、不可克服的地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造成社会剧烈的混乱和动荡,而资本主义本身的自动调节机制,已经不再灵验,甚至无济于事,因而需要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各种干预、调节和组织活动,以管理和管制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活动。(3)国家间经济矛盾日益加剧和尖锐化。由于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各国垄断资本为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而相互竞争、激烈争斗,并组成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国际垄断同盟,同时,垄断资本的国际竞争则受到各国的相应支持。各国为解决国内因资本主义固有矛盾造成的经济困难不断地进行经济干预,竞相采取各种刺激出口和限制进口的措施,影响和损害了他国利益,使国家间经济矛盾加剧和尖锐化,并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增长。

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上述变化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扩大了,不仅包括自然、法人,而且国家也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主体。(2)所涉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不再局限于不同国家商人间的关系,也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同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同时还包括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关系的领域比以前广泛得多,即已不单限于国际贸易,而且扩及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多个领域。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则导致了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出现。主要包括两类:(1)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对外贸易法、外汇法、关税法等。(2)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包括最初的国际商品协定、后来的国际贸易及支付协定和关税特惠协定以及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规范和国际惯例等。这一时期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法的形成阶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经济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日趋加强,调整国际经济交易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且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国际经济法也逐步发展成熟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条约与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亟待解决战争遗留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如促进欧洲经济复兴以及与美元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要预防再次发生经济危机等。这些问题,单靠一、两个国家是很难解决的,还必须采取多边方法,从国际立场出发,确立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多边经济条约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对于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稳定和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根据上述三个协定所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则并称为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战后,由于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发展,大量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脱离了宗主国获得了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然而,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虽获得了独立,但在国际经济中仍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为了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谋求本国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正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下,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等,如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1974年12月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这些文件反映了新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构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文件,给国际经济法增添了新的内容。

3.国公司的发展及管制。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另一重要特色是跨国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1973年世界上大约有1万家跨国公司,其附属公司则达3万家之多。到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跨国公司总数已达3.7万家,其在国外拥有的子公司超过17万家。跨国公司在国际间进行投资、贸易与金融活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避免其消极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直接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法律,如外资法、外汇管制法、反托拉斯法、涉外税法等涉外经济法。同时,由于跨国公司跨国活动的特点,单个国家法律不能有效地对其予以管制,这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20世纪7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制。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使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有了新的基本准则。1974年联合国又成立了跨国公司委员会,并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以期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 4、区域性经济条约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战后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其中既有发达国家间的条约和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现为欧洲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有社会主义国家间的组织,如前苏联与东欧国家间的"经济互助委员会";还有发展中国家间的条约与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等等。这些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渠道和机关,它们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上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及其框架内的一揽子协议的实施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国际经济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代表了近年来国际经济法的最新发展。

由于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使得对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已经突破了所谓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无论是国际法或是国内法都根本无法容纳或调整所有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既包含国际法规范也包含国内法规范的用以调整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毫不夸张地说,在目前,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各种法律体系当中主体范围最广、调整对象最纷繁复杂、所涉领域最多、规则也最为庞杂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