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一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单元一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单元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或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想准确地认识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地说,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更具体地说,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首先,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勿庸置疑,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但经济关系按其所涉的地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凡属国内经济关系,均由一国国内法,如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法律来调整,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际经济关系,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按其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问的经济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二字,不应从"国家间的"的狭义上理解的,而应从广义上理解,指的是"跨越国境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因此,这里所称的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亦可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复合"经济关系。按经济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我们可以将经济关系分为纵向经济关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民间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不仅含有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含有国家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关系,同时还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的经济交往关系,如双边及多边投资保护、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配等,其实质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第二,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和调节的关系,如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税收征管等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第三,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商品、服务、贸易等经济交往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民事地位基础上建立的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图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由于学者们对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认识不同,对其范围也相应地有不同的观点。在那些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关系的学者们看来,国际经济法包括的仅是国际公法规范,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其包括的法律规范,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而是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

一般来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经济法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条约、国际惯例等等。前二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

图 国际经济法范围

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是由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和特殊性决定的: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不仅有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且有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调整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规范是国际公法规范,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经济关系则既要受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国内民商法及国际私法等法律规范调整和制约,在某种情况下也要受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因此,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其所含法律规范的多重性。

其次,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例如,国际贸易关系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等关系,也涉及相关的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理关系,还涉及相关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上的合作关系。这三种关系的统一才构成国际贸易关系的完整内涵,它既不是单纯的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关系,更不是单纯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国际贸易关系的调整往往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一是关于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内买卖法、合同法等所谓的"私法";二是关于国家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管制的法规,即所谓的国内"公法";三是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范,如双边贸易协定、多边条约等。这样,国际贸易关系无疑既要受国内"私法"、又要受国内"公法"制约,而国内公法的合法性如何,又须受有关国际条约制约。对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来说,这几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密切相关、不可割裂的。可见,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或国内法是无法也不可能单独完成调整统一而特殊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任务的。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法(主要是国内民法、经济法)相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相较于国际法、国际私法与国内法,主体的多样性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与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国内法的主体;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一般限于私人。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含国内法的主体,也包含国际法的主体,其多样性不言自明。

2.调整对象的复杂性。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国际经济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或者是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或者国家对自然人、法人管理的关系。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显然,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远比国际法或国内法所调整的关系更复杂。

3.法律渊源的双重性。这是国际经济法的第三个重要特征。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英美法系)。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具有双重性: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即所谓的"国际性渊源,而且也包括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和判例。在这一点上,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法等有着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