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与泰国B公司在2014年5月签订了一项进口泰国香米的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 价格条件,目的港为上海港交货期为9月上旬。在合同订立后,泰国B公司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9月2日到达上海港,9月8日,我国A公司提货.但A公司在提货时发现,由于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香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极大影响,遂向泰国B提出索赔.请问此案件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确定双方赔偿争议问题.
本案应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即CIF价格条件)来确定双方的赔偿争议问题。因为从法律渊源的维度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主要有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惯例、联大的规范性决议、一国地涉外经济法律及司法判例,其中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渊源之一,是指那些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中被各国反复适用的不成文的规则。在此案中,双方采用的CIF价格条件就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典型的国际商事惯例之一。因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只能采用国际商事惯例(CIF价格条件)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据此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问题,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