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义的政策合法性
对于政策合法性这一概念,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从广义角度而言,使政策能够被公众认可、接受、遵从和推行的过程就是政策的合法化过程。
(二)狭义的政策合法性
从狭义角度来讲,主要偏重于从法律角度去解释合法性这一概念。政策合法性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法定的决策主体、法定的程序要求、符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政策内容以及政策的法律化。
1.合法的决策主体
决策组织的组建及其享有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的。一般而言,主要从六个方面考察主体的合法性。
(1)管理职能。管理职能是组建机构的前提,也是行使相应权力的根据。基本职能确定之后还需要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机构设置。依据管理职能及其目标定位,设置一定的组织机构及其相应的职位。其关键是纵向设多少层次,横向设多少部门,并要考虑沟通与协调及对组织效率的影响。
(2)人员组合。根据职位的职责及其任职条件,配备素质与能力基本相称的人员,同时还需要考虑群体结构因素。
(3)权责体系。要明确权力与责任。权责不明必然导致混乱,如权责有可能
(4)发生交叉,应明确以谁为主。
(5)组织经费。这是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机构没有充足的经费,就无从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其使设施,也难以吸收优秀的人才。
(6)运行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制度做保证。组织的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有效,就需要有组织规章的约束。
2.合法的政策程序
程序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是规范决策组织行为的有效途径。如果没有程序做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就很有可能演变成随机性行为,使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愿凌驾于组织目标之上,个人行为代替组织行为,这绝不是什么好现象。从实质合理的角度而言,我们并不否认政治家能够做出英明的个人决断,但如果完全寄希望于决策者个人的英明伟大、道德高尚、行为自律和大公无私,那是非常不可靠的,历史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所以需要对程序做出必要的规范,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更多、更好、更完善的形式合理抑制可能产生的实质的不合理。
3.合法的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政策应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相一致,在内容上不发生抵触,不仅要符合有关的法律原则,而且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了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在决策过程中把备选方案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照,而且需要充分发挥法律性政策机构的审查怍用。必要的话,应考虑在政策制定的相关程序中建立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
4.政策法律化
法律、法规都是政策的重要表现形式。所谓政策法律化是指国家有关机构把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出较成熟和稳定的、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的公共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这些政策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政策法律化无疑是一种立法活动,其立法主体一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二是享有委托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政策法律化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可以上升为法律。使之纳人法制轨道,以更好地保障其作用的实现。(2)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可以上升为法律。法律是稳定、严肃和具有权威性的,不可能朝令夕改。(3)只有比较成功的政策才能上升为法律。一般性政策较之法律对客规需要的反应更为灵敏,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而法律是刚性的,并不具备弹性特征。所以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不应把那些不成熟的政策纳人立法轨道。一般性政策在执行中经不断修正与完善,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时候,就具备了上升力法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