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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共政策绪论



知识点三: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


一、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公共政策

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形式:

1. 国会立法

国会立法是公共政策最基本的形式。立法者(国会议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其授权于行政部门的决策以及法院制定的专门政策,几乎所有的政策都必须通过立法规定。

2. 总统决策

总统是强有力的直接决策者。其决定往往是通过如下途径做出的:一是在内阁决策中具有独断权。二是政府各部提出的政策倡议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统直辖机构这个行政系统的末端。总统决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立法倡议。(2)立法否决。(3)委托立法。(4)外交决策。(5)防务政策。

3. 政府机构

国会授予政府机构以正式权力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抉择。如授予环保局以正式权力制定有关规章、条例、细则等。这种高度专业化的决定往往依赖于专门的知识和充分的信息。

4. 司法决策

最高法院也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者。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扩大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或直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使之无效,或提出纠正的具体措施。这实际上就是在制定政策。司法决策有以下主要形式:

(1) 司法审查。(2)推翻先前的判决。(3)司法命令。

二、中国议行合一体制下的公共政策

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议行合一体制,这种体制赋予政策。

过程两大特征:其一,从宪法规范的权力关系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首要的、全权的地位。其二,从政府系统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上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府系统的领导核心,左右着政府过程的运行,主导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从其实质特征看,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从其形式特征看,则由三部分构成,即党的政策、人大立法和行政决策。

1.中国共产党的政策

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实际上“是指以中国共产党组织为首的所有履行当代中国社会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的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各种社会公共权力机构的领导核心,其公共权威作用集中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是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调整国际上国与国之间、国内团体与团体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与行为方式的依据和准则。党的政策往往以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形成国家的公共政策。

2.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体系有四大组成部分,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立法是人大的首要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宪法。(2)基本法。(3)其他法律。(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人大决定。除立法权外,人大还具有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3. 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

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及其组成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表现,行政部门所作的决策,即行政决策,是当代中国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内,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就所面临的相关问题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动准则。行政决策作为公共政策出 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行政法规。(2)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3)部门规章。(4) 地方性规章。 (5)地方性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

4.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加以干涉。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政策执行和监督方面,并没有真正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换言之,在公共政策的多种表现形式中,并不存在司法决策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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